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复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的生效裁判是第一审刑事判决和第二审刑事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查的范围。你们因原审被告人袁德银故意伤害一案,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被害人朱宽荣住院期间的CT(136678号)报告并未显示其左侧4、5、6、7、8肋骨骨折,出院记录及137470号、143006号CT报告均系伪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申17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137470号CT报告的形成时间认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袁德银因邻里纠纷,殴打被害人朱宽荣致其左胸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关于你们提出的原审认定被害人朱宽荣轻伤二级的证据系伪造的申诉理由。首先,根据你们提供的136678号CT报告,朱宽荣于2015年2月12日入院时经CT检查被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该份CT报告虽未明确骨折的具体位置,但与出院记录记载的“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5、6、7、8)”并不矛盾。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肋骨骨折2处以上即构成轻伤二级,故鉴定意见认定朱宽荣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并无不当。其次,你们主张出院记录、137470号和143006号CT报告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即使排除这两份CT报告,也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再次,我院对申诉进行复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的生效裁判是(2014)溧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和(2015)宁刑终字第433号刑事裁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不属于我院复查的范围。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们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往期文章: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打架受伤算工伤?最高法院如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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