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律师能否在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北京法院判罚不一,如何看?
不少执业律师考虑到工作压力或者案源收入等因素,与其朝不保夕的有一个案源没一个案源的,不如选择去从事固定收入的公司法务,又为了律师证继续有效,或是偶尔接接案子,便少量缴纳律师管理费、注册律师费的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不少公司为了少付法律顾问费,也青睐于招聘律师人员担任长期在班公职的法务人员。
律师从事了公司法务,就需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保,进而是确定劳动合同关系,否则的话,将来出庭就会遇到法院的审查,而不准代理。另一方面,按照司法行政管理要求,律师执业必须提交跟律所签订聘用合同,至于聘用合同究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目前存在巨大争议。
于是,也便产生了不少律师不在律所缴纳社保,或是退休人员无需交纳社保,而将劳动关系设立在了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现象,也便产生了律师跟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司法部门如何衡量裁判这一现象的问题。
律师执业资格和律师实际执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只是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李某挂靠律师执业证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不能成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理由。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假工资3678元;未付工资2459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
可是,同期北京高院裁判的(2022)京民申1274号民事裁定书,却给出了以上不同的法律理解和裁判结果。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张某也是挂证在律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期间入职了一家公司担任合规法律部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张某被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合同,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金获得劳动仲裁支持之后,被公司诉至法院。
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立法效力的划分,以上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按照《民法典》及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观点,行政规章的规定,一般不能作为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律师挂靠律所,这是一个合法而且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执业律师是否能够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包括到其他单位从事签订劳动合同的法无工作,起码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行政规章上予以了限制。就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也未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司法部开展的历次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中,都将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如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列为重点清查内容。如此的行政规章范围内管理内容,是否可以上升到确认律师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确实存在争议。
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数据统计,截止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有人认为,如此的律师人数尚不足以达到法治建设进程相匹配的数量要求,也有人认为,这么多律师已经发生了很多律师无法实现温饱水平的“内卷”情况。
今年多家省级律协调研报告显示,很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年收入达不到10万元的水平。如此的背景下,能否还坚持专职律师不得兼职的行政性从业管理规定呢?事实上,很多律师已经采用挂所的方式,从事着跟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外的兼职方式,如加盟催收公司、法律公司、从事网络直播等事业。
尽管属于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行业,但涉及律师、律所(包括实习律师)事务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法律定性不清的状态,如律师跟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律所的市场地位、律所设立的法律标准等等。法律界定的不清,也就导致了司法机关裁判理解只能各说各话,标准不一,即便是一个地区的上文情况。
据说,目前《律师法》正处于重新修订阶段,不知道律师行业诸多的法律模糊问题,能否考虑到当下复杂的经济状况和不断壮大的从业人数,作出顺应形势发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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