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的专门《提示》,是对法检离任人员的不信任、扩张性对待
先看看堪称史上最严的、至今存在争议的2021年9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规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对比可见,《提示》将三部门“三年”、“两年”限制就业限制的规定,延长到了“离任后”这一无限时间段,这是违法处之一;按照规定,法检人员离任之后可以是可以到异地律所实习、执业的,其中必然涉及到合法合规的以自己名义或是以其他律师名义代理案件问题,这是违法处之二;法检人员离任之后,只要遵守了禁业限业规定,完全可以担任或是充当“法律顾问”,这是违法处之三。
可见,尽管这个《提示》是法院制定的,但存在以上诸多的违法之处。按照这个《提示》的规定,法检离任人员,在余生里,不能以其他律师名义代理案件,不能隐名代理,不能当法律顾问,这是让这些人什么职业也不能干,等着饿死吗?如此的《提示》规定,别说合法性,连基本的合理性都不讲了?
综上可见,如此的《提示》规定,不仅将法律法规、司法文件中法检离任人员规定的禁止从业、限制从业的范围进行了自行扩大化,而且更是将这类人员列为了不信任人员进行单独提示,已经涉嫌歧视性对待了。
为何不对其他律师,法院进行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诸如不得进行司法行贿、违规宣传、虚假承诺等风险性“提示”,而是要对法检离任人员挑出来单独“提示”,而且是扩大化、违法性的“提示”?在强调一律平等对待和保障的诉讼程序里,将某类人员拿出来特殊“提示”,会带案件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心理暗示?这不是明显具有不信任和歧视性吗?
仅有的公开司法人员贪腐案例显示,从事司法勾兑的人员中,有一个职业群体占比远比法检离任人员更大,那就是律所领导及律协领导人员。
例如,在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案中,媒体根据一审判决书列出的37名行贿人员中,有18名律师,大部分属于律师领导或是合伙人,其中2位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1位海南省律师协会前副会长,5位海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有法检离职背景的,只有一两个吧?按照法检离任人员的标准,是不是应该对律所领导、律协领导人员显名或隐名代理案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目前现有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隔几年就出台的法检人员从业规定、从律规定,已经规定了明确的法检人员两年(三年)禁止从事律师,终身不得在原任职单位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
这已经属于严于其他行业的规定了。只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加大查处司法贪腐行为,特别是管住在职法检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何用一刀切的禁止法检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离任法检人员从事司法勾兑的,这是一个查处力度的问题,而不能成为限制这些人从业的理由。就好比,开窗户必然会有苍蝇蚊子进来,不去拍蚊子打苍蝇,或是按上纱网,而是想着干脆关上窗户再不开启,分明是不合常理的。靠限制某类人员禁止从事整个行业,不仅属于对全部人员戴着“有色眼镜”区别对待,更是本末倒置、不合常理的做法。
如何对待前任者,就会令现任者心怀戒备,令潜在继任者望而却步。现在的法检离任人员的从业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可谓已经十分严苛,如果再放任上文中某法院《提示》扩大化讲的,““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不得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话,会不会令法科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心存疑虑,让在职法检人员宁可混日子也不离职到社会闯一闯呢?
惩治贪腐、没有人会反对,可试问,哪个职业,能靠禁止限制离任人员从业的方法,来从事反腐工作呢?明显违背常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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