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较为宏观层面的司法职权配置,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因涉及每一个人的微观利益而更为人们所关注。特别是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各种问题逐渐衍生和显现,需要在制度机制上作出应对:其一,“一刀切”地适用既定员额比例,既不符合我国地方司法需求不平衡的现实,也容易对一些人案矛盾突出的地方司法工作造成较大冲击。因此,有必要依托省级统管机制,适时对辖区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案件数量、人均办案量进行调查评估,根据需要在总额度范围内对员额进行统筹调配、动态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总数和现有编制等因素,对编制实行省级统筹、动态管理,推动编制向人均办案量较大的地区、单位倾斜。其二,遴选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法官、检察官素质能否得到保证,乃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成败。从实践情况看,各地设置的入额遴选标准、程序不统一,甚至同一省份不同批次遴选的条件也有差别,导致未入额人员预期不明,减损了遴选公信力;各地遴选委员会的设置模式、运行机制还存在较大差异,各部门之间也因利益立场不同而有意见分歧。如何确保遴选常态化开展?可否在省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实行跨地域遴选?员额发生空缺时如何及时递补?诸此等等都应当有预设安排。除因退休、辞职、调离等自然退出情形外,对于业务能力不适应、办案质效不达标的法官、检察官还应当有正当且合理的机制让其退出员额,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以确保人“岗”相适、“额”尽其用。这就需要在尊重司法职业特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员额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并与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实现协同。其四,至少在可预见的一段时期,“新老交替”(老的不能用,新的进不来)导致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短缺的现象将持续存在。如果因编制限制而无法大规模增补,那么唯一的方法也只有通过制度革新,完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努力把好的人员“招进来”,并采取有效的激励手段使之“留下来”,确保以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为重要支撑的办案团队能够有效运行。作者:丁亮华,中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来源:《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节选自《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逻辑展开与路径思考》一文,注释省略;转自:法官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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