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的评论区,很多律师,乃至社会人士,将外地律师的无罪辩护解释为表演性质、吹毛求疵,甚至还有人称这么辩护会害了被告人。就不明白了,怎么敢于法律规定上较真执行、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依规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律师,反倒成了比“无异议”一路到底的唯唯诺诺律师,更获得社会认可?例如:某本地资深老律师朋友圈“小作文”是,“一号、二号被告人及他们的北京辩护律师都是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慷慨激昂,矛头直指公诉人及其他办案人员,甚至有些猖狂。这样的被告人自辩有用吗?这样的律师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或许相反。”更有律师据说是当地律协会长的,更是在微信群里直接交代手下律师,“我们辩护人一定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
在这些斥责外地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辩护意见的观点中,主要来自一个很多律师及司法人员传播的法律认识:被告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再做无罪罪轻辩护的,会让被告人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据此,很多律师向被告人解释,法庭上我不给你多辩解,是为了保护你。真的如此吗?近日,上海高院研究室以“认罪认罚”“无罪辩护”为关键词,检索出了“2019、2020、2021”三年的相关案件220件,分析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全部或部分做无罪辩护之后,对被告人裁判结果的影响,总结律师独立辩护地位在当下司法环境下的运行情况。
案件统计显示,“除去2019年的2件案件外,法院、检察院均认可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检察院并未因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撤销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继而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法院同样也未因此不认定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情节。只有在被追诉人自己翻供或者明确表示认可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时,检察院才调整量刑建议,法院才不再认定被追诉人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上海高院调研文章的结论是,“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基本受到认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一般不影响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即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而且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无罪辩护不会让被被告人受到量刑上的“不利益”。但是,文章也提到,不提倡律师不去了解被告人的真实意见、盲目做无罪辩护。(上述内容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作者为“上海高院研究室”的《认罪认罚制度与无罪辩护的实践冲突及消解路径》一文)再举个例子,(2021)赣1104刑初287号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花岗岩出售,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徐某的辩护律师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只是提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徐某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徐某从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有罪,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人有罪,可法院坐不住了,因为经过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根本不构成犯罪,再不断然制止这样的趋势的话,自己岂不是要判错案件了。最终,法院直接判决徐某无罪。可见,即便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罪而抓捕,检察机关认为有罪而指控,律师认可公检机关的做法,未必均能防止错案的发生,法院也不会也不应顺应公检律的看法一致而判。
2020年11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以上可见,无论从无罪判决案例,还是上海高院的司法调研,还是“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规定,即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都不会影响辩护律师对案件独立的提出无罪、罪轻变化,也不会导致被告人刑期的加重。那些什么“律师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就会害了被告人”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知道属于无稽之谈,但为何还是有很多人信了这些观点呢?简单分析一下,大致有这么几个原因:一是律师法律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根本发现不了案件侦办指控过程中的法律错误,为自己的业务不足寻找借口;二是律师一心讨好司法人员,认为无罪辩护必会让某些司法人员下不来台,属于破坏了关系,影响到自己今后代理案件;三是某些司法人员一心提高办案效率,不愿意让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自己便可以推卸责任......
综上,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属于法律规定的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根本不存在会导致被告人刑期加重一说。
律师敢不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更多的是一种律师为了公平正义为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学识和执业勇气的体现,说会害了被告人而不能提了,都是胡扯或是推辞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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