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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争相当“第二公诉人”,难道不考虑后果?(有聊天记录为证)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昨天,写了《某些律师的所作所为,让律师成了众人嫌弃和不值得信任的职业》一文后,有网友留言提醒,最新的有律师朋友圈内容显示,就在刚刚结束的某地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审之后,又有律师公开谴责“北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批评他们将庭审的矛头直指“”公诉人及其他办案人员”,质疑“这样的律师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此外的内容,则是大段的赞扬法院人员及公诉人,连续开庭的“吃苦耐劳精神”。
(此图片来自网络流传及“千千法言”自媒体)

不了解这是一个什么案子,本文的所有评论跟案情无关,只想针对以上律师的朋友圈“小作文”评述一下。从内容上看,能写出以上“小作文”的,应该也是该案件其中一名辩护律师吧?

先分析一下以上的“小作为”内容,其中的问题有二:

一是,大家可以脑补一下,自己代理辩护的案件还在法院的审理阶段,尚不知道法院会对自己的案件当事人作出何等裁判的情况下,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已经在公开的发文赞扬法院人员、检察院人员的“出苦耐劳精神”。这算不算一种言语贿赂、“精神贿赂”?

如果这样的赞美真的是发自内心的话,会不会有人疑惑,十几天的案件庭审留给律师印象最深的是感受到司法人员的不易,而不是对于案件审理内容的关注。进一步讲,则是立场问题。当事人还能指望这样的律师,会在自己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时,站在自己一边质疑法院的裁判说理及结果吗?

二是,这又是一篇矛盾指向非常明确的“小作文”,其中讲到,之所以超长时间开庭,除了次要原因是案情复杂之外,主要原因是一号、二号被告人及其“北京辩护律师”的“滔滔不绝、口若悬河、慷慨激昂”。真的不知道作者的律师证是怎么来的,是否受过法学教育?

抓住有限的法庭审判时间、发挥庭审实质性审理的机会,尽可能的让法官注意到对于案件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办案细节,难道不是每个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具有的基本法律权利吗?法庭审理,是法律赋予每个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最后提出异议的机会,怎么到了“小作文”作者的口中,竟然成了“自辩有用吗?”、“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或许相反”?

言下之意,在“小作文”作者看来,所谓的法院庭审、被告人自辩、律师庭审辩护,不过都是走过场而已,说的越多,对于案件结果反而“有害”。什么时候,律师详尽辩护、被告人自辩,成了有害的事情, 反而律师的一路“无异议”、“无异议”......才是律师应该做的,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表现。

现实中,有些律师确实秉承了“庭审无用”的思想。在他们看来,律师再好的法律专业辩护,也不如和检察院、法院人员搞好关系重要,或是为了一个案子而给司法人员留下自己法律“较真”的印象,根本划不来。自己作为律师能做的,不过是“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罢了。

能在法院判决书里有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就是自己的价值体现,因为在他们的认识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怎么能有错?案件能走在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是罪无可恕了!不知道,如果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辩护律师秉持着这样的办案指导思想,会作何感想?

有网友是这样评价以上律师的:我想他的当事人估计很绝望吧。当事人付了钱当然是希望律师为自己据理力争,而不是无条件投降。即使认罪认罚的案子,也应该去尽可能争取,否则怎么对得起收的律师费?有些同行真的没底线,我也知道很多案子其实最后结果是定的,但作为律师哪怕知道也应该努力尝试,因为你收了律师费就应该为当事人去尽力。

就在昨天发文《某些律师的所作所为,让律师成了众人嫌弃和不值得信任的职业之后,有网友将自己的现状发给了烟语君。据他讲,他就是一名刑事的被告人,如今正在申诉过程中。他发现,他的辩护律师根本没有尽力为其辩护,自己一边在申诉案件,一边在投诉律师。以下是他跟律师的聊天记录(尽管他允许公开,但还是做了隐名化处理吧):

从以上聊天记录可见,这名网友直指律师的专业性和责任心,为何“不提醒我事故调查报告有问题”?文字中的“走投无路”、“问心无愧”,可见其跟律师之间激烈的矛盾冲突。身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被告人眼中,就是他们向法官陈情自己案情法律异议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是一句“我觉的案件没有问题”,就可以解释和化解矛盾的吗?

如今网络时代,法律知识、相关案例,随手可得,法律咨询、律师解答,到处都是。刑事被告人身陷囹圄,获得信息渠道、法律知识受限,但其出来之后,必定会通过各种渠道反复复盘自己的案件案情。一旦被其认定有违法违规、坑蒙欺瞒之处,后果是......司法人员有安检保护、履职豁免,律师除非能给出合理解释,还有什么?

“我们办的每一个案件,都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除了告诫法律人对于经办法律事务要有责任心,另一个含义是,对别人的人生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拿影响别人人生的案件不尽心尽力,或是用来做交易,当“别人”幡然醒悟时,会如何对待你呢?“小作文”的作者,想过这些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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