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省级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成立七天之后,今天,亿万网民等来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鼠鸭之争”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结果的时刻。《情况通报》认定,根据国内权威动物专家对提取的当事学生所拍现场照片和视频进行专业辨识,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未认真调查取证,发布“异物为鸭脖”结论是错误的。此《情况通报》一出,意味着这场亿万网友仅凭现场图片和视频就可以断定是鼠头的智商,终于战胜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之前“信誓旦旦”的鸭脖认定。
随着之前“鼠鸭之争”认定与质疑之间的不断升级,早就不是一碗饭菜食品安全、一个学校学生餐饮问题了,而是事关公众知情权与涉事公职机关公信力的问题了。
就像此前本号《是鸭脖还是鼠头?规范执法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何闹成如此?》一文所写的,事发高校、当地市监部门的《通报》为何无法消解网友坚持认为是鼠头的质疑,说白了,就是质疑行政执法调查过程的公正性。仅凭一个不讲过程、不合常理的“鸭脖”行政结果认定,最后失去的是越来越多的可信任力。根据 联合调查组的《情况通报》,“6月1日,学生在食堂吃出疑似‘鼠头’的异物,被涉事食堂工作人员事发当日丢弃”。而根据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月3日的《情况通报》,学校“立即组织封存相关档口食物并同步开展调查处置”,“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情况报告后,第一时间派出执法人员到我校开展调查,......对食品留样进行采样检测。”哪有“封存”、哪有“留样”啊?分明是“事发当日丢弃”了!这不是公开撒谎吗?
学校的以上《情况通报》之前得到了当地市监部门的公开认可。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6月3日报道,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局长江协学介绍,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反复对比,确认这个异物就是鸭脖。
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位尚未封存的应当直接封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为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没有立即封存疑似“鼠头”的“鸭脖”,没有封存“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以至于现在鼠身和尾巴去向成了不解之谜?
综上可见,涉事的食堂、高校、市监部门,在事发关系到大学食堂这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事故处理中,根本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执行,而且面对已经传为公共热点的社会事件中,提供的社会大众的《情况通报》及新闻答复,存在多处虚假事实。
按照省级联合调查组的认定,“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昌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东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涉事企业和责任人,......”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烟语君认为,承担的责任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处置不当的法律责任;二是发生社会热点事件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至于涉事高校、市监部门有关人员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虚假信息,应该属于捏造、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或者明知是捏造、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如上所述,本次事件中,涉事高校、当地市监部门有关人员明知或是纵容食堂人员“丢弃”食材,却发布称“封存”、“留样”等虚假事实成分、各方媒体争相转发阅读量极大的《情况通报》,导致社会舆论陷入了巨大争议和一片混乱。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本次事件中,涉事高校、当地市监部门有关人员不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范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布连基本常理都不符合的“鸭脖”认定结果,导致社会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社会公信力,产生了巨大的怀疑,以至于省级四个部门联合大调查才查明了真相,算不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综上,无论是从食品安全行政监管的履职责任上,还是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的正确性上,这场引燃全国性争议的“鼠鸭之争”到“指鼠为鸭”始作俑者,都可谓影响极坏、破坏性极强,相关人员都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严厉惩处相关人员,也是警戒以后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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