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信被发订货单怒斥、国企领导牵手美女逛街...怎么成侵犯隐私、肖像了?
震惊不震惊,意外不意外?仅是曝光违约失信乃至违法者隐名化的个人名字、所在学校的举动,居然成了律师(应该是代表相当多法律人的观点吧?)解读的违法举动。莫不是,某些人认为,“法律”设定隐私权的目的,旨在保护违法者,让受害者不敢公开谴责他们?
二是,近日热度盖过高考的,“国企负责人与异性亲密牵手逛街被拍”事件中,事件信息的消息是,记者从中国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获悉,涉事两人均被停职,接受纪委调查。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具有反腐意义的好事。可是,拍摄该段视频的摄影师小米告诉记者,视频发布后被举报,当事人私信了他,他就把视频删掉了,因为街拍本来就应该尊重出镜人的意愿。
这时,又有律师又出来“普法”称,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在公共场所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而拍摄,如果不是法定的‘合理实施’的范畴,都是侵权行为,侵害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在拍摄上述“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图片及视频时,摄影师称“拍摄时他们没拒绝”,律师表示,没有拒绝也并非同意。
震惊不震惊,意外不意外?路上随机拍到的路人头像,属于侵犯了肖像权,以后大家上街排照片,是不是要逐个征求每个入镜人员的同意,否则就不能随便拍摄、发布了?结果是帮助国家、社会揪出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者的举动,居然被“法律解读”成了侵犯对方“合法的肖像权”。莫不是,这法律人认为,“法律”设定肖像权,还要保护违法犯罪者不要让社会公众知道其真实面目的“肖像”?
本文曾经不止一次的说过,法律的理解、法条的适用,首先看看如此理解和适用之后,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是否背离的社会公序良俗、基本常识。那些只知道扣法条字眼、只看了一句半句就出来“卖弄”法条,推断出的法律分析结果,令没学过法律的人一看就目瞪口呆、贻笑大方的,简直是学业不精、贻害不浅。
可见,小学生网购服装提供的个人信息,商家为了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部分的曝光其名字和所在学校,这难道不是“合理实施”吗?算什么侵犯隐私权,难道让商家被侵权了,公开喊话称,某某某在我这么买了衣服,他们是某某学校的学生,某某学校出来管一管吧!
据此,那些公开的街拍(因为现实生活中,只要打开手机,不可避免的就会涉及他人头像入镜的情况,特别是旅游景点、商业街)都是在公共场所,拍摄行为只要符合公共行为规范,没有在对方明确拒绝或是歪曲、商业利用肖像的情况下,就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其次,作为公职人员,不仅执行公务时需要自觉接受监督,业务时间的活动,他人也有公共监督权,因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被人拍摄,为了实现新闻报道、公共利益,还需要保护其啥肖像权?难道要以肖像权的保护,抵制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吗?
实践证明,某些法律人的法律见解,简直是学业不精、误导社会,唉!(篇幅有限,这个话题还没展开,后续理解敬请期待来日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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