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员失德行为的社会监督,不应以隐私权、肖像权进行限制
最近很火的“国企领导牵手美女逛街”事件,还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涉事的女主角以往资料也被人扒出,其行为表现震碎了很多人的三观。最新的消息是,中石油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回应称,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继勇已被免职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有媒体报道称,涉事女子董某槿目前也被停职。
8月9日,“澎湃新闻”发布了《“牵手逛街门”背后:街拍“反腐”的肖像权保护边界在哪?》一文。文中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副教授孙维飞的法律观点认为,“只有二人明确同意摄影师将其肖像公开在抖音等平台,才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相反,如果二人当时虽同意拍摄其肖像,但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则目前网络对于二人未打码肖像的传播行为,均为涉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文章的观点迅速引来了反对的声音,6月10日,“澎湃新闻”发布了《再议'牵手门',律师:官员自愿公开失德行为,传播不侵犯肖像权》一文。文中引用了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律师和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的法律观点,认为,对于国企领导和女子在公开场合牵手,“即便目前尚未查实二人之间存在权色交易等涉及公域的腐败行为,人们对其道德和操守的质疑也是正常的、合理的。因为恶猜公权力,是实现社会监督权的方式。”,“为实现更广泛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在某些时候,属于公众人物的公职人员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应当让位于社会的监督权。”
由此可见,对于官员在公开场合被人拍摄照片、发布网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法律界的认识并不一致。无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引用的都是有限的现行《民法典》的那几个规定(详见《大学生失信被发订货单怒斥、国企领导牵手美女逛街...怎么成侵犯隐私、肖像了?》),不同之处在于个人的理解罢了。
对于公众人物,例如明星之类的,走在街上,立马会引来粉丝或是摄影爱好者的公开拍摄或是偷拍。即便这样的拍摄行为、发布行为会引出大家常见的明星桃色风波、分手传闻,大家有没有听说,明星会因此起诉这些偷拍者、照片视频发布者的?或者说,听说过有法院支持明星起诉这些拍摄者发布者,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肖像权的?没有!
为何?因为这些拍摄者、发布者,本身是没有恶意的,即便会因拍摄发布行为给自己带来流量收益。早有成熟的法律理解和司法案例界定,“涉及有关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纠纷中,在法律适用上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名誉、隐私、肖像等个人利益予以适当的合理限制,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秩序和公平价值导向的重大现实意义。”(观点来源: 国家法官学院 李成斌)
官员违法违纪的失德,乃至其背后的违法问题质疑,是否能以拍摄发布者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而禁止传播?最近就有个例子,一曾公开出镜忏悔的贪腐领导,投诉中国青年网视频官方账号“青蜂侠”称,要求青蜂侠删除一条反腐警示的视频报道,理由是侵犯其肖像权,并表示如果不删除,就会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莫不是,这就是那些赞同拍摄者发布者侵犯官员隐私权、肖像权的,所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公众人员、有关官员正面报道的各种宣传,就可以对其随便拍摄、发布,自感可能带来负面评价的,就拿起隐私权、肖像权的“法律武器”,要求禁止传播。法律可以这样被事关公共利益、掌握公共资源的特殊人员,按照个人喜好随意掌控吗?
对于官员而言,因为其手中的权力乃至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一定范围的社会事务,因此,党纪国法都规定了其不仅在公职期间,还包括在业务时间,都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义务。既然是监督,必然涉及到了使用其肖像权的问题,涉及到隐私权的让渡问题。
据此,当官员的肖像权、隐私权,与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相关的反腐监督发生冲突时,官员所主张的个人名誉、隐私、肖像利益,就已经不是纯粹属于其个人私权,而属于社会大众生活的一部分了。
这才是“国企领导牵手美女逛街”事件,区分于普通社会民众在适用肖像权、隐私权法律条款时的本质区别。希望这样的法律共识、社会认识,早日达成一致认识,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官员明白,社会监督无处不在而且合法,不仅要谨用慎用个人手里的公权力,即便是个人私权也会受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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