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最高法院裁判:将空白合同交给对方,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法》(已失效)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己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最高法院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雷鸿鸣主张其与福田雷沃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伪造的。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福田雷沃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及单方擅自添加妻子吴燕琼签字,并未征得雷鸿鸣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合同》是伪造的。本院认为,雷鸿鸣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雷鸿鸣主张在一审时申请对《保证合同》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该鉴定申请是由其妻子吴燕琼提出的,雷鸿鸣本人并未提出。吴燕琼不是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雷鸿鸣、梁建学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
延伸阅读:认定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案例
案例1:施苏程、方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58号]认为,“再审申请人方晗主张其签名的合同为空白合同,系郑殿才骗取保证人担保的行为,故二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查,本案中,对于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以连带还款保证人的名义签字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方晗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方晗主张借贷双方存在骗取保证人担保的问题,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二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判决方晗、韦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2:湖北东圣化工集团东达矿业有限公司、陈宗新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70号]认为,“东达矿业公司、陈宗新认可案涉《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反担保保证确认书》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但是主张上述合同均为因其他业务留存在九鼎投资担保公司处的空白合同,合同内容均为九鼎投资担保公司私自填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供本院公报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即便印章真实,协议也不一定真实。
对此,一般认为,印章真实可推定协议真实,但有充分证据能否定或引起足够怀疑协议真实性的情形下,则不能仅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而本案中,即便根据东达矿业公司、陈宗新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能够认定九鼎投资担保公司曾留存空白合同,但首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案涉合同即为空白合同所形成,更不能证明合同内容不是东达矿业公司、陈宗新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东达矿业公司、陈宗新作为商事主体,应当意识到其在九鼎投资担保公司留存空白合同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如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则应承担相应风险;再次,除了两份反担保合同外,东达矿业公司、陈宗新还分别与主债务人签署了两份《最高额反担保保证确认书》,对两份反担保合同进行确认,能够印证上述两份反担保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东达矿业公司、陈宗新并无直接证据支持其所提主张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两份反担保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当。”
案例3:马天贺与新乡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龙泉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1225号]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建投公司对于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完全明知,既然已经在担保合同上签章承诺为龙泉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签订合同系空白合同为由否定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诚信,二审法院未采纳其诉讼主张并无不当。”
另外,德晟小贷公司已经完成了款项出借义务,岳怡也已收到该款项,即使合同时间与内容为事后填写,但填写的内容与双方的履行行为一致,并不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本案借款合同的印章是否系同一时间加盖,均不影响岳怡还款责任的承担。岳怡认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属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转自: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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