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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律师代理案件会伪造法院传票?希望对律师从轻发落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7月14日,“商州公安”发文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马某(31岁)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新闻传来,迅速引来了网上热议。

有网友直接开涮称,这个律师真傻、这有点搞笑了,太不尊重律师这一职业了。有网友称要严厉打击,律师知法犯法,行为已经危害到了正常诉讼活动,说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感觉是蹭热度的,如果这不构成犯罪而仅是进行行政处罚,很难说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不过,也有律师对上述律师的行为充满了同情,言称真的可能是出于无奈。很多律师将律师涉案的原因,归咎为了法院的立案难,认为律师确实不该如此,但值得同情,希望不要刑事。

认真分析这个案件:3月份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直到5月份案件还没“进展”,新闻给出的理由是模糊不清的~“因多种原因”。究竟是什么原因,新闻中没有交代。“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说明,案件并未在法院获得立案,可能连网上立案都没通过。

如果进行分析的话,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律师在这两个月里,根本没有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而向当事人谎称案件已经立案,正在等待开庭;二是律师两个月时间里已经提交了立案材料,或是因为立案材料不完善,或是法院案件太多,未获得立案通过。

由于新闻没有给出具体信息,不好确认属于以上何种情况,但从律师不可能不知道伪造法院传票违法而为之的急迫看,当事人应该不止一次的催其案件进度,不太可能在屡经催促下还不提交立案材料,故,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

都知道按照《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七日内,只要经过形式审查,都要给出立案与否的书面决定;按照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规定,法院在完成网上立案手续之后,只有一个月内的诉前调解周期,期满后调解不成的,案件应该及时转入正式立案程序。

如果按照以上规定的话,律师只要在提交了立案材料,法院或是收到案件材料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或是短信通知已经网上立案,案件正在进行诉前调解,是不会出现两个月时间里,“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的。

试问,如果法院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立案程序,导致跟律师前期一直给当事人讲的是要相信法院会依法办事,产生了巨大的矛盾,进而当事人怀疑律师办事不利的情况下,律师进行了伪造法院传票。如此情况下,是否可以构成对律师从轻处罚的考量理由呢?

如今的法院案件立案究竟难不难,立案周期需要多久?只有真实立过案件的才知道,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是司法文件的要求要求法院,或是通知案件当事人,主动会面临尴尬的局面。

烟语君是自己立过案件的:没有到现场催办,十多天都没有网上立案审查通过,直到去现场促办了才网上立案通过,之后便进入了长达数月的诉前调解阶段。

有人一定会说各地法院的情况不一,执行法律司法文件的力度不一,各案的遭遇没有普遍性,更不是代替别的案件立案情况。但是,实践证明,因为某些法院未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是可能造成本应及时立案的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律师无法向当事人交代的。

有人又一定会说,即便是法院没有按照规定立案,也不是律师可以伪造法院传票的理由,更不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这里再讲一个公开的新闻报道:2021年8月14日,抚顺女律师董某遭委托人金某持刀刺伤后身亡。据当地警方通报,经审讯,金某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律师服务不满,遂持刀行凶。

据红星新闻采访知情人士称,2020年9月,一审法院以“金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驳回起诉。同年9月16日,金某找到董律师代理案件二审。董律师接受委托不到一周就把案子立完了,但是预立案没给上案号,到2021年才上的案号,再一开庭就是今年7月8日。金某一直着急要判决结果,“嫌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转而对律师不满。”
如果是遇到金某这样的当事人,律师伪造法院传票,是不是也是一种“紧急避险”的无奈?当然,很多律师也提到,包括本号也曾经写过,作为律师,不论是接受案件咨询,还是接受委托代理案件,负责任的方式是,不仅要告诉当事人法律的规定,还应该说明当地真实的司法状况,包括自己能力范围内可以实现的立案周期,以免自己陷入前后不一、无法实现承诺的两难境地。

无论怎么说,作为律师,伪造法院传票都是不应该的,而且属于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既有的司法案件显示,法院的开庭传票,就是国家机关的公文之一,(详见《西安某律师伪造开庭传票被刑拘,伪造法院传票会构成犯罪那?》),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符合刑罚条文的。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款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可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也是可以作为治安案件予以处理的。

综上,希望当地的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到一旦刑事处罚,不仅意味着这位年仅31岁的法科生就此就要告别法律行业,还会对今后乃至后代就业造成不利影响;是否能够考量到上文中提到的律师当下不易,治安处罚也有适用依据,而该律师仅是伪造了一张法院传票而已的话,还是对其从轻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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