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商州公安”发文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马某(31岁)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
文章称,马某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在代理该案件后,因多种原因,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为了搪塞当事人,便伪造了一份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并将伪造的传票通过微信转发给了当事人陈某某。随后,陈某某持手机微信内的传票到区法院询问案件情况时,被法院工作人员认定该传票系伪造、变造。目前,马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已经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律师发文表达意见称,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马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仅是为了搪塞当事人,并没有用于骗取财物等;当事人持传票询问案件情况,影响在很小的范围内。据此,按照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马某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可对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治安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伪造法院传票,会构成犯罪吗?请看法院案例
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均任职于佛山市某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通过电话、上门、发邮件、寄信四种方式为签约银行追讨信用卡欠款,并拿取一定提成。自2016年4月始,在受银行委托催收信用卡欠款的过程中,为促使信用卡持有人还款,一催收员提议用自制的以信用卡纠纷为由的法院传票给客户施加压力催收还款。催收员提供了法院传票样本,公司发给前台帮忙打印后,由催收员负责装入信封,寄给债务人,向债务人施压以达到催收银行信用卡欠款的目的。作为公司负责人曾某和经理罗某杏都知道这一非法行径,却并未制止和理会,只要下面人能催收到信用卡,欠款人还了银行的欠款就行了。自2016年4、5月起,天河区法院收到多批假冒该院发出的传票邮局退件,甚至有当事人持假传票到该院应诉。同年5月中旬、6月上旬、7月中下旬,中院、天河等法院陆续收到因邮寄无法送达而被退回的传票共计38份。7月25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认为其没有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曾某、罗某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7年7月4日上午10点30分,白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案。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罗某杏、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五千元、三千元、二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话、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涉案法院传票虽未准确使用相关法院名称及加盖相关法院公章,但从伪造传票邮件被退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及有当事人持该类假传票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应诉的情况看,其从形式及内容上足以令社会公众信以为真,达到与法院正式传票一样的效力,客观上已经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工作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认定上述传票为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