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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8万找代孕,同居半年后未怀孕,将代孕女子告上法庭

烟语法明 2023-12-27
独生子去世后,江西男子宋某一直想再生一个儿子。因为妻子年龄大,他便花钱找到一位女子代孕。不料,同居半年后,女子一直未怀孕便选择了离开。

宋某一气之下将女子以及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钱。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内容不合法,驳回了宋某的起诉。
2019年5月,宋某唯一儿子意外身亡,出于传统观念,他想再生一个儿子。由于其妻子年龄偏大,已无生育能力,便想物色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女子为其生子。

2020年12月16日,袁某和龚某为宋某物色了何某为其生子。宋某(甲方)和何某(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要求乙方代孕生男孩,乙方同意。若乙方怀女孩,补偿女方何玲营养费1万元整,签协议之后支付乙方2万元整,女方怀上男孩,甲方支付乙方8万元整,乙方生下男孩,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整,甲方并赠老房子一套。……若中途乙方反悔,由担保人负责。若小孩不是甲方亲生子,都由双方担保人负责,一切费用退还补偿”,宋某和何某在协议上签字,袁某和龚某在担保人处签字。签字后,宋某当即给了袁某和龚某每人360元红包。
从此,宋某与何某开始同居生活。宋某给了何某2万元,另外因为要租房子,又给了何某5000元。但是仅在租的房子里居住了一个晚上,何某便搬到了宋某家中居住。
2021年2月7日,宋某又分别给了袁某和龚某每人1万元。何某在宋某家居住了大约六个月,但一直没有怀孕,后搬离宋某家,从此宋某联系不上何某。宋某便找袁某和龚某要求退款,两人不同意。宋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与何某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实现宋某与何某不正当的同居生子目的,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合法,法律不予保护。故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转自:潇湘晨报)
各地法院关于代孕协议效力认定的分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代孕协议系一种民事协议,但各地法院关于代孕协议的效力裁判意见不一,并没有将代孕协议一概认定为无效,而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了不同判决。
第一种观点为有效说,认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没有足够理论支撑代孕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可以非法剥夺不孕夫妇通过代孕实现生育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孕行为主要规制的对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非医疗机构的组织和自然人订立代孕协议的行为处于无法律调整的状态。在个别案件中,裁判者认为代孕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认定代孕协议有效。例如,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代孕引发的抚养权纠纷,人民法院认为代孕协议符合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系有效行为。
第二种观点为无效说,认为我国法律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代孕实质上将生育行为商品化,逼迫代孕者出租子宫,代孕者仿佛是被贴上标签的商品。代孕违反自然生育规律,不仅可能危害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身体健康,也会涉及代孕子女亲属关系确立、子女监护抚养纠纷等问题,还可能引发贫穷妇女为了生活和金钱不得不出卖自己身体,给富人提供了剥削穷人的机会。我国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代孕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中的危害家庭关系类型,属于无效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例都因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判定代孕协议无效。
代孕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为法律承认,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代表说合同无效不产生任何其他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款来处理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仅在理论界争议颇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依法进行裁判。
当前,关于代孕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代孕服务方非法从事代孕活动,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全额返还代孕费用,但因代孕协议无效所受损失按照过错程度分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所涉代孕费用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法律保护,应不予返还。
第四种观点认为,所涉代孕费用在扣除合理成本费用后,按照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数额。

有法院案例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均存在一定不足,不能全然否定或肯定。对于代孕协议无效所涉费用返还问题,应当综合判断,如代孕行为未履行完毕,在综合考量已给付代孕服务费用、履行合同合理支出、代孕者身体伤害程度以及当事人过错严重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判决部分返还财产;如代孕行为已经履行完毕,鉴于婴儿并非可流通物,并且无法用价值来衡量,人民法院可判决代孕服务方无需承担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责任。(【来源】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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