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不能光向当事人讲法律规定,还要告诉他们司法现实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不少人在宣扬,律师,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是法律的象征!但事实是,一个官司几方当事人都委托律师的话,就会对于一个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律师法律观点。公平正义、法律规定,怎么会允许对一个矛盾纠纷出现两个以上的法律定性和结果呢?由此可见,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只是一种个人的法律见解罢了,并不能代表什么公平正义、法律规定。
以上的认识,不是要否认律师的作用,更不是要否定律师这一职业,而是要让更多的人正确理解律师的职业特点。
法治建设的进程,以及如今司法程序、诉讼程序的日益繁琐,法律及司法已经专业化、复杂化。可以说,没有律师的参与诉讼,就算是最简单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也无法实现独立诉讼。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60多万的社会律师,如何选择认真负责的律师,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要面对的问题。问题的另一面是,律师应该如何向当事人推广自己,以及从接待到承办案件中应对当事人的案件代理问询。

7月14日,“商州公安”发文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马某(31岁)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刑事拘留。因为案件迟迟没有获得进展,律师就伪造了法院的开庭传票,敷衍和欺骗当事人,导致了自己年纪轻轻就深陷囹圄,可能十几年法律知识所学就此作废。除了令人惋惜之外,不少业内人士包括本号在内,在呼吁司法机关从轻发落之外,也提出了自己的深思。

有律师的留言大意是,律师代理案件,千万不能“大嘴”,吹大了,下不了台了!如实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并不难很正常,当事人不满意,解除委托退回代理费即可,何必为了仨两铜钱,你自己把自己逼往囧途!我历来都是带着当事人一起去立案,当事人心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很多当事人出法院就说:“要不是你,这案还立不上咧”,挺开心!这也是代理案件的技巧,共勉…

这样的观点,也一直是本号的观点,详见《网上法律咨询,一定要远离那些张口就来、保证诉讼解决一切问题的“律师”》、《律师让你积极诉讼维权时,很多时候没有告诉的是,诉讼有多不确定性》等文章,不说是为当事人负责,仅是从自身可以安心执业考量,也应该把自己的能力范围和司法现实告诉当事人。
有很多人不这么认为,觉得告诉当事人真实司法情况是自己无能的表现,会影响自己的案件承揽。甚至有人打着“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名义,将怂恿当事人动辄发起诉讼、提高案件标的额作为创收秘籍,旨在扩大自己的代理案件可能,最后大不了,一摊双手,一句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搪塞过去。
例如:法院案件的立案难、立案周期长现象,在各地法院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律师在接受案件代理时,除了讲明立案等有关司法规定外,是否向当事人告知了自己能力范围内可能遭遇的、自己无法解决的案件长期得不到立案、法定审限拿不到司法结果呢?
曾经有一个律师发帖并附上立案记录称,自己代理的一个案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未获法院立案,遭到当事人威胁要去司法局投诉。律师大声喊冤称,明明是法院的责任,为何当事人会怪罪自己。文后,有网友的留言是,自己的案件两年立不上案,作为律师,你都做了什么?是否告知了当事人自己无能为力,建议当事人另寻他路?

影响恶劣的是,这样的风气一旦形成,便会挤压负责任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带坏行业风气。就像上文新闻中的年轻律师,执业没几年,就学会了明明“没有进展”的案件,居然用伪造的法院传票糊弄当事人、不惜冒着违法乃至犯罪的手段来承办案件。

即便存在立案难,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如实告知当事人司法现实?还是将个人案件代理的收益,视为了高于法律规定的地位,更不要说谨记行业性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约束了。

成文到此,肯定有人会讲出,如果按照烟语君说的去做,肯定会在现实里被人笑话成异类,最后连自己也养活不了。律师,不靠多代理案件获得更好的生活品质,去劝当事人不打官司,这不是砸自己的饭碗,成了傻子吗?

君子之才,取之有道。如果失去规则约束和底线忌惮的“道”,轻则陷入行业性的内卷,摊到自己身上的东窗事发,就是无法承受之重的“一座山”。伪造法院传票的,不过是量刑三年以下的刑罚,那些参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顾问”,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的律师,近些年已经不是个例了。

网络经济时代,一些律师将案件承揽的目标转移到了网上,除了明亮打出自己的个人介绍之外,还都在以宣讲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揽案件。今天,看了一个律师发布的“普法”文章(就不截图了,省得麻烦),其中的内容大意是:
拿到败诉判决书,不管是三五年还是十年的,只要是认为“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有错误”、“事实认定的错误”其中之一的,大概率的是遇到了冤假错案,就可以据此申诉,都可以拿给我们看看。你要求改判维权,都可以据此来进行翻案,或者向最高检、最高法申诉、投诉......
呜呼!有哪个败诉的当事人不是自以为遭遇了以上三项或是之一?哪个申请再审的不是依据这三个理由?都是律师代理却只有千分之几的再审申请成功率,咋不告诉当事人呢?敢不敢告诉当事人,你们申诉成功了再收费?

  往期文章:什么情况下,律师代理案件会伪造法院传票?希望对律师从轻发落


  往期文章:涉企“合作备忘录”的副院长、执行局长被免职处分,给法律人以警醒


  往期文章:律师给“犯罪团伙”做法律顾问,一脚牢里一脚牢外


  往期文章:私搭浮桥案为啥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知道这条规定就明白了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