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将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探讨,拉向了好人坏人的争论之中
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刘某某与胡某银是2016年五六月份认识,发生在刘某某与人定亲后。根据刘某某的母亲也告诉澎湃新闻,胡某银与女儿相识时,胡某银已经54岁(曾任某村支部书记),当时女儿十四五岁,是胡某银包养了她女儿。
判决书显示,被害人胡某银称,2016年五六月,他在饭店吃饭时认识了服务员刘某某。刘某某说自己上高中需要学费,他资助了7000元现金。一两个月后,刘某某联系胡某银到县城一家宾馆,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胡某银被刘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了巨款,2016年至2020年,他先后在宾馆与刘某某发生过三次性关系,后来发现被骗报警求助。
判决书显示,刘某某供述,大概五六年前,她曾从事卖淫活动,经介绍与胡某银进行性交易之后保持联系,其后自己以各种理由向胡某银多次索要款项。她认为,她没有编造理由诈骗,不构成诈骗罪。她的辩护律师认为,胡某银与刘某某之间系包养关系,即便刘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向胡某银要求,也不构成诈骗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包养关系。刘某某在与他人已经订婚同居的情况下,虚构学生身份与被害人认识,以读大学需要学费、住院治疗需要医疗费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413800元,应该认定诈骗罪。
一个小学文化程度、十三四岁流落街头的女子,居然可以让一个五十多岁的村支书相信其可以考上“广州海洋大学”、“北京大学”、“去韩国培训”、“到国务院工作”......
是不是超过了常人的理解?这究竟是明知被骗而为了一定目的的给钱作为交换,还是诈骗罪法律构成要件要求的被害人因为诈骗行为陷入了错误认知而给钱?
根据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的使用欺骗方法,是指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作出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如上文所示,大家觉得以刘某某的言谈举止,可以令一个五十多岁社会经验丰富的“村支书”相信其能上名校吗?
引用最早爆料此案的“妖猴经略”说法是,“但凡遇到一个好人,(刘某某)都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她的经历,一半是父母犯罪的责任,一半是社会责任。”
烟语君想说的是,法律对于任何人而言,不应该因为其家庭出身如何、与本案无关的道德表现如何而区别对待,这才是我们相信法律正义的理由所在。要知道,在道德制高点的批判之下,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
一个人的不幸,就是社会的不幸。刘某某的以往,可以用不幸来形容,为何不从本案开始,让其感受到公平正义呢?根据报道,本案已经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针对媒体提出的案情质疑,进行全面细致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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