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围观热点案件:没有别人案件的公正,怎么可能对你的案件公正
近日,吉林白城黄德义一家因自建浮桥收费,被当地司法机关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打击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绝大多数网友纷纷对于案件的定性表示不可思议,有人基于简单的类比推演,身边架桥私自收费的这么多,是不是都要按照寻衅滋事罪惩处?法律没有多么高深,如此朴素的推演,其实就是我们关心热门案件的意义所在。
不过,也有人反对大家评论热点案件,他们的理由不外是,评论者都没见过案件卷宗,就对经过公检法律师案件当事人层层审核审理的案件进行点评定性,会造成不专业的人员指点专业人员的混乱;还有人指出,案件当事人都没有或仅有个别异议,哪里轮得到吃瓜群众七嘴八舌......
也有人认为,案经法院处理,且未经法定程序,都去你一言我一语,还怎么保持司法权威?甚至极端者直接攻击到,这些自媒体围观,纯粹就是为蹭流量,观点语不惊人死不休,完全不会顾及案件事实、证据规则和社会影响......
一律师涉案被抓正在接受审理,烟语君在《律师给“犯罪团伙”做法律顾问,一脚牢里一脚牢外》一文的留言区写到,某些人一遇到律师被抓,就喊出这是打击律师职业,呼吁所有律师全力围观解救的口号,俨然没有想过:些律师平日里以突破规则为“能事”、配合司法机关为“本职”、纵容乃至漠视非规非法为“配合”,等轮到自己涉案被抓被判,怎么可能司法程序突然就变成严格依法办事?司法是你家开的啊?法律法规轮到你身上就突然规范执行了吗?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对于热点事件的关注上。热点案件是最好的法治公开课。一个法治热点的形成,具有偶然性,也具有必然性。偶然性在于,千千万万个呼吁媒体关注的案件,能真正形成社会热点的概率,微乎其微;必然性在于,个案法律处理涉及的普遍性问题,已经达到了明眼人一看,就脱离了社会基本常识的程度,令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人都无法接受了。
以“建桥一家18口被判刑”案件为例,就算是如那些反对者所言的,黄德义一家是为了获利而非公益的目的而建桥,为了营利挖深了河道,在没有动用强迫性手段进行掠夺钱财的情况下,也不能动辄上升到刑罚打击的程度啊!而且是找不到相关法条就适用“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
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的规定,在《河道管理条例》中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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