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重视改发案件,但不应该考核评比二审改发率
8月15日,新华社《半月谈》2023年第14期发表了一篇《“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一味攀比低“改发率”困扰二审监督纠错》的文章,其中提到: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
“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有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
如果说单纯的考核一审法院的二审改发率,还有些许道理的话,可考核二审法院的改发率,那就毫无道理可言了。都知道二审程序的设立,是为了监督和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如果监督纠错者跟被监督纠错者,成了一荣俱荣、一损均损的利益共同体,就像裁判员跟一方运动员成了一体,还怎么发挥监督和纠错的职能?
可惜的是,大量的法院官宣里,在以二审改发率、再审改发率来作为证明司法审判公正的指标。例如,全国法院某类案件给出的统计数据是,申请再审率下降超10个百分点,二审裁判整体发改率从2020年的14.6%降至2022年的13.5%,其中发回重审率从2.2%降至0.5%,证明裁判正确率有效提升。
某省法院为了证明“案件质效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给出的根据是,今年1月至6月,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91.31%,一审裁判被改发率2.13%,生效案件被改发率0.1077%等。另一省的数据更厉害,为“打赢审判质效翻身仗,狠抓二审有效终审”,2022年以来,生效案件改发率下降至0.14%。
可见,要求控制二审改发率的不仅是二审法院,已经成了省级法院要求的,这不仅二审法院跟一审法院结成了维持一审结果的利益共同体,连审理再审案件的省级法院,也跟一二审法院结成了维持一审结果的利益共同体。这还怎么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纠错职能?
道理很简单,既然二审法院要求考核二审改发率,而且超过一定指标的改发就会影响法院、法官的业绩,那就尽量维持就行了。维持一审判决,是二审法院最简单的结案方式,电子文书的复制粘贴一下一审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几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就行了。再有再审法院也考核再审改发率的维持,二审法院更加不用担心了。不过,这种不考虑、不细审原审判决事实及程序错误的审判方式,算不算程序空转呢?
以烟语君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为例,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档案材料之后,也不开庭,也不质证,径行认定了该证据自己理解的意思就做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上诉提出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时,二审法院只半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就驳回原告该项上诉理由了。
调取证据未经原被告质证就直接认定,一审法院这么明显的程序性错误,二审法院的半句“理由不成立”、再审高院的“主张不能成立”,就结束司法程序了?
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了,考核评分一百分,高院再审维持一二审了,考核评分一百分。留给当事人的,是正在想办法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的考核评分满分,真的就能证明案件裁判结果的“裁判正确率有效提升”、“案件质效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吗?
超低改发率并不尽然是一审审判质量提高的结果,而是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中夹杂负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二审法院改发前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二审法官改发案件须承担巨大压力,严重挫伤了二审法官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不少地方过度追求低改发率,在改发率上竞相攀比,甚至不顾实际,层层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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