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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重视改发案件,但不应该考核评比二审改发率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8月15日,新华社《半月谈》2023年第14期发表了一篇《“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 ,一味攀比低“改发率”困扰二审监督纠错》的文章,其中提到: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把案件的低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简称改发率)作为评价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统计一定程度上可衡量法院审判工作质效。但据业内人士反映,近年来受制于内部考核评价设计,有的地方法院为改发率提前人为设定目标值,过度追求超低“改发率”,导致“该改发的不改发”,削弱了监督纠错的作用。”

“改发率不仅影响部门评价,还与法官绩效奖金挂钩,并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有员额法官表示,改发率不合格会影响收入和前途,'改判案子像做坏事似的'。各种苦衷之下,对一审判决“能维就维”,成为二审法官的无奈之选。”

如果说单纯的考核一审法院的二审改发率,还有些许道理的话,可考核二审法院的改发率,那就毫无道理可言了。都知道二审程序的设立,是为了监督和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如果监督纠错者跟被监督纠错者,成了一荣俱荣、一损均损的利益共同体,就像裁判员跟一方运动员成了一体,还怎么发挥监督和纠错的职能?

可惜的是,大量的法院官宣里,在以二审改发率、再审改发率来作为证明司法审判公正的指标。例如,全国法院某类案件给出的统计数据是,申请再审率下降超10个百分点,二审裁判整体发改率从2020年的14.6%降至2022年的13.5%,其中发回重审率从2.2%降至0.5%,证明裁判正确率有效提升。

某省法院为了证明“案件质效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给出的根据是,今年1月至6月,全省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91.31%,一审裁判被改发率2.13%,生效案件被改发率0.1077%等。另一省的数据更厉害,为“打赢审判质效翻身仗,狠抓二审有效终审”,2022年以来,生效案件改发率下降至0.14%。

可见,要求控制二审改发率的不仅是二审法院,已经成了省级法院要求的,这不仅二审法院跟一审法院结成了维持一审结果的利益共同体,连审理再审案件的省级法院,也跟一二审法院结成了维持一审结果的利益共同体。这还怎么发挥二审、再审的监督、纠错职能?

道理很简单,既然二审法院要求考核二审改发率,而且超过一定指标的改发就会影响法院、法官的业绩,那就尽量维持就行了。维持一审判决,是二审法院最简单的结案方式,电子文书的复制粘贴一下一审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几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就行了。再有再审法院也考核再审改发率的维持,二审法院更加不用担心了。不过,这种不考虑、不细审原审判决事实及程序错误的审判方式,算不算程序空转呢?

以烟语君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为例,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档案材料之后,也不开庭,也不质证,径行认定了该证据自己理解的意思就做出了一审判决。原告上诉提出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时,二审法院只半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就驳回原告该项上诉理由了。

案件又申诉到省高院,理由之一也提到了一审二审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省高院连庭也不开,过了快三个月,直接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再审请求。
对于一二审法院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直接以“上诉状及二审法庭调查时进行了充分陈述”为由,直接略过了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审查。上诉状是充分论述了,可二审法院的一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就是“充分陈述”?呵呵!

调取证据未经原被告质证就直接认定,一审法院这么明显的程序性错误,二审法院的半句“理由不成立”、再审高院的“主张不能成立”,就结束司法程序了?

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二审判决维持一审了,考核评分一百分,高院再审维持一二审了,考核评分一百分。留给当事人的,是正在想办法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的考核评分满分,真的就能证明案件裁判结果的“裁判正确率有效提升”、“案件质效持续保持稳中向好态势”吗?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张巧良在《正确对待二审改发率,保障公正司法》提案中提出,“根据有关报道和资料,至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8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沉”的民事案件的二审改发率为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04个百分点;北方某省2022年1—5月,全省法院二审改发率为1.76%,同比下降0.23个百分点;南方某县法院2019年审理的一审案件在二审的改发率只有0.22%。”

超低改发率并不尽然是一审审判质量提高的结果,而是多重因素导致的结果,其中夹杂负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二审法院改发前与一审法院进行判前沟通;二审法官改发案件须承担巨大压力,严重挫伤了二审法官改发问题案件的积极性;不少地方过度追求低改发率,在改发率上竞相攀比,甚至不顾实际,层层加码。

最近一段时间,“程序空转”一词在法律圈、司法圈火了,不仅在《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得到体现,甚至在最新修改《民事诉讼法》中也被提到,为避免了程序空转,很多法律人士不同意在民诉法关于设置二审法院可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案件再次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认可。
都说重审、再审是程序空转,可以烟语君上述案例为例,有多少案件因为二审法院需要完成二审改发率的考核任务,被单纯的一句“上诉理由不成立”就“维持一审结果”,而被推向了再审之路?又有多少案件因为再审法院需要完成再审改发率的考核任务,被简单的一句“主张不能成立”,而被推向了抗诉、再审之路?
据此,二审改发率,真的不能作为审判公正和正确的标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多少二审维持、再审维持的刑事案件,时隔多年之后被认定为冤假错案?
对于二审再审改发的案件,说明二审再审法官通过审案发现了一审的问题,本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督促一审法院、法官及时改正,以防贻害今后的案件审理,哪能视为不见的维持了之?让二审再审法官提高二审再审维持率,岂不是让问题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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