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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丈夫用妻子账户借钱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检察院细致分析后抗诉改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基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其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贯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背景下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向他人举债用作家庭共同经营的情形不在少数,根据民法典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于三种法定情形,即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在举债方无力偿还或恶意躲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通过举证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往往以败诉收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本案中,检察官一方面与有关当事人谈话,调查核实案情,另一方面认真细致查阅卷宗,掌握庭审相关情况。最终,检察官从申诉人提供的线索中准确发现,并查明期货开户所要求的严格程序——必须本人现场签字确认,直接证伪了董女士对亢先生将借款用于期货经营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然后将交易流水打印出来逐项比对,从几百页的资料中按图索骥,找到涉案46万元借款的清晰去向,由此打开了案件突破口,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实现了精准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胡术强,转自:检察日报·民生周刊,作者:张吟丰 易超群 胡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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