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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物品受损后需要赔偿吗?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转自: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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