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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用检规定施行前的案件如何处理?“两高”发布专门通知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
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二、案件已经进入第二审程序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调用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由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调用决定的案件,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继续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相关职责至案件审结。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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