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婚后析产纠纷三名法官被抓,如何规制领导受贿后“合法操控”办案
“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报道,因为老张老许这场离婚析产案被抓被判的三名法官,分别是时任两个案件一审法院的副院长金某、时任案件二审法院上诉案件审判长、后任某法院代理院长的蒋某以及时任另一案件二审审判长、后任某县法院院长周某。令人意外的是,两个案件的一审审判长肖某,却未因该案涉案。
文章报道,据两案一审审判长肖某作证称:许某提起诉讼一案判决书经分管副院长金某签发,因为该案无论从标的金额或者影响程度上都很大,按规定是要经过分管副院长签发;基本上案件的每一步进展他都会向金某汇报;金某曾问过他“许某的诉讼请求是否都可以得到支持”的问题,在合议庭意见出来后,金某也问过“为什么许某在梧州的那套房子判给张某”的问题。
其中有一个案子,一审判决的是部分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许某“继续发力”,用16万多元的好处费直接“搞定”了二审法官蒋某,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许某的上诉请求。
这篇报道引人深思的问题很多,本文只说一下其中的两点:一是这两个案件都是当事人利用金钱和关系开路,“搞定”了一二审法院,并未见高院再审法院法官受贿的信息,但再审都是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可见,再审程序的审判监督作用有多虚设,连通过行贿获得的两个民事判决中的错误,都发现不了。
二是本文想说的重点,如何规制法院领导利用手中合法的审判监管职责“违法”操控案件结果?这两个案件的一审期间都是发生在司法改革前的2011年,其时各级法院施行的都是重大案件院领导裁判文书审批制(张某许某离婚后争议的财产达几千万元,按照规定肯定是需要分管院长金某的监管、审批)。
如何才能区分院领导对案件的监管、审批是出于依法履行对案件审判质量负责,还是收了案件一方好处的基于个人目的“偏向”呢?本号在《裁判文书阅核制度不是洪水猛兽,就怕领导不学无术或是夹带私货》一文中就提到过,不管是审批制,还是阅核制,就怕负责把关的院庭长,把质量把关的责任当成了鸡肋,只看到了掌控裁判结果的权力,而且是个人可以牟利的机会;就怕有的司法掮客谙熟了其中的门道,找到了可以绕开承办法官而一步到位操控案件结果的捷径,直接拉拢腐蚀院领导。
“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的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案件当事人越过了一审办案法官,直接拉拢腐蚀了具有案件结果操控权的一审法院副院长金某。别说什么法官需要刚正不阿、一身正气的话,按照审批制度,没有院领导的签字,案件不仅结不了而且还要背上得罪领导的名号,有哪个法官能不听领导的判决意见?
如此的问题,正是本轮司法改革确立的“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员额法官审判模式,放权给法官独立裁判要解决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官办案不过是走过场,判决结果由不审案的领导决定。
有位网友曾经跟烟语君说,司法改革前,曾经有律师跟办案法官当面说,这个案件你这么办就领你的人情,你不这么办最后也得这么办,你还要背负一个得罪人甚至背个错案的办案责任。网友还说了这个案件的其他,有机会再说......
令人担忧的是,号称不同于司法改革前的院领导裁判文书审批制的阅核制来了,院领导再一次获得了普遍性合法左右法官案件裁判结果的权力。究竟领导是出于公心的目的否定法官办案结果,还是出于私心,没有行贿受贿这时隔多年的偶发性东窗事发,就算是办案法官也分辨不清啊!就算是分辨的清,案件上了法官联席会议乃至审委会,谁会敢得罪分管领导呢?
两个都经过省级高院再审驳回申诉请求的案件,在时隔三年之后,因为案件当事人涉别的案件被捕,为立功交代出了司法掮客,进而牵扯出了受贿法官,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网友不是提出了,法官涉案贪腐的,审理案件都应该重审。
令人意外的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如何获得的这几人行贿受贿刑事判决书?试想,如果没有这意外获得的判决书,经过了两个案件六次审理的张某,又如何知道自己的官司输在哪里呢?
往期文章:“等待=嫖娼”后,又有“有想法=嫖娼”,如何防止执法自行扩权
往期文章:诉前调解或已成为新的立案难?
往期文章:裁判文书阅核制度不是洪水猛兽,就怕领导不学无术或是夹带私货
往期文章:“阅核制”根本区别于“审批制”,张军亲解:院庭长阅核不能直接改变案件结果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