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去世后,在继承人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未通知当事人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审在马纯的继承人未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未通知马纯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损害马纯继承人的权利,程序不当。2. 对外追收破产债权纠纷案件,公司并非由管理人代表上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管理人代表原告进行诉讼,如果管理人拒不履行职责、代表原告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案号:(2020)辽民终 898 号、(2020)辽民终 47 号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一审程序并非由管理人代表上诉人北方重工参加诉讼,故应首先审查一审是否因此而程序违法。故一审法院应通知管理人代表北方重工进行诉讼。如果管理人拒不履行职责、代表北方重工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公司并非由管理人代表上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管理人代表原告进行诉讼,如果管理人拒不履行职责、代表原告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管理人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案号:(2020)辽民终 209 号、(2020)辽民终 302 号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一审程序并非由管理人代表被上诉人北方重工参加诉讼,故应首先审查一审程序是否因此而违法。故一审法院应通知管理人代表被上诉人北方重工进行诉讼。如果管理人拒不履行职责、代表被上诉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受理被告提出的反诉并审理。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受理富丽公司提出的反诉并审理,亦属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对中建六局起诉的部分请求未予审理的程序违法问题,同时又存在对确认给付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始时间事实认定不清问题。6. 未向当事人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经法定程序向被告润兴房地产公司、荀振杰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径行开庭缺席审理,审理程序严重违法。7. 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环节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认为: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环节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亦存在程序问题。8. 证据未经本案各方当事人质证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认为:因该证据未经本案各方当事人质证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程序问题应予补正,并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对是否支持四方上诉人的该项诉请作出正确认定。9. 一审法院采纳的《证明》本质上是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对于王彤提出的其向和泰公司提供了与《协议书》约定报酬相对应工作的主张,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认定,但在程序上存在证人未出庭作证以及证据虽经质证但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印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等问题。10. 二审中当事人主张所举部分新证据曾向原审法院举证,但原审没有重新开庭举证、质证。法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主张所举部分新证据曾向原审法院举证,但原审没有重新开庭举证、质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故应由原审法院在重审中对当事人的全部证据重新审查。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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