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可以不用还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是,如果是自己欠下债务因不想偿还而放弃继承呢?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认定呢?山东济南,一女子因故意不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产,被法院认定为恶意逃债,继而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女子非常不服气,觉得继承不是权利吗?凭什么要强制继承呢?情况是这样的:在十多年前,女子徐某跟丈夫产生资金需求,便找到相识的女子李某,提出跟李某借款30万元。估计见徐某及其丈夫的偿债能力尚可,李某便答应了下来。可谁也没有想到,当李某将30万元交给徐某之后,他们夫妇的偿债能力出现危机,无法按时向李某偿还本息。嗅到危险之后,李某开始向徐某夫妇索要,但这个时候的徐某夫妇已经偿还不上。估计是发现徐某夫妇欠债较多,李某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李某支付30万元本金及利息。可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并未主动履行,李某便又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调查,徐某夫妇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次执行就被终本。执行虽然被终本,李某的债权始终没有实现,她便不打算放弃,要跟徐某夫妇磕到底。果然,坚持还是有效果。11年后,也就是2019年,徐某因父母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跟兄弟姐妹们争讼到法院。在这起继承纠纷中,当法院组织调解时,作为原告的徐某竟然说自己要放弃这套房产的份额。反复确认后,徐某说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法院出了调解书,徐某父母遗留下的这套房产由徐某的其他兄弟姐妹继承。听到这个消息后,李某气炸了,认为徐某这是在恶意逃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了将徐某绳之以法,李某对其提起刑事自诉。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徐某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徐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1.看到这里,估计有网友好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是妨害司法秩序的罪名吗?应该是公诉案件,怎么是李某通过自诉追诉的徐某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实际上包括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前两种情形中,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里面并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李女士按照第三种情形向法院提起的自诉,在警方或检方认为徐某不涉嫌前述罪名的情况下,而李女士坚持认为徐某涉嫌前述罪名,并按照自己掌握的证据将徐某自诉到的法院。
毕竟徐某有权放弃继承,这是不能否认的,但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李女士这个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30万元本息的债权,会使李女士遭到重大损失。所以,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义,应按照本罪予以刑事处罚。
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审法院没有改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徐某放弃继承的行为说明她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