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治安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背后,道德入法入罚应慎重
根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一大批的法学教授对以上的修改内容表达了反对意见,如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劳东燕、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等等,都公开反对以上的修改内容。
他们的法律专业学识已经足够,观点烟语君大都赞同,在此就不做复述了,请详见今天第四条文章转载推送的他们观点。
专业性由法学教授阐述,咱们就讲讲具体的例子:9月6日,武汉盘龙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生一起驱赶游客事情。游客们身穿初唐时期服装在拍照,遭到工作人员的误解,以为是日本装进行了三次驱赶。再三解释之后,却还是未能顺利拍摄。
网友视频文案显示,“非常认真的准备了一周复原初唐群像的拍摄创作,被博物馆物业骂不要搞这些日本的东西,在我们解释并拿出手机讲解后,他离开了,半小时后带来两位女工作人员二次驱赶……五点不到第三次驱赶,说是博物馆在挖文物......善语结善缘,恶言伤人心。”
这算不算,法律尚未修改,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误伤和混乱?注意看,驱赶游客的工作人员穿着西装领带,却指责唐装是伤害“感情”的东西。这是何等的逻辑混乱?
可如果站在公园一方来考量,他们也不过是担心被舆论裹挟和争议罢了。赶走了少量游客,宁可错误理解也不惹事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总好过引来网上那些“民族感情”爆棚者指责不负责任、监管失力。不免令人担忧的是,如果哪天西装领带也被人指伤害民族感情,或是公园设施被指抄袭西方的话,又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精神,汉语解释是,有智动物特别是人类的内在灵魂、心理现象。感情,一般解释为对外界刺激的比较强烈的心理反应、动作流露,同时也表示对人或事物关切、喜爱或厌恶的心情。(来自百度百科)
精神和感情,说白了,就是道德层面的主观认识。再具体讲,就是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认识和理解标准,只能大体上认可但具体认识上每个人都千差万别。
道德入法有之,但必须解决好标准的具体化和可执行的问题。道德入法,往往会出现理解和执行问题,在缺乏必要判定标准和量化指标时,会造成执法纠纷。比如说爱护人民币、国旗,可以量化为撕毁、涂画等具体行为才行,而不能只规定不爱护就要处罚,否则就会人人自危。
网上,时不时的就会出现这样的视频,某些人跑到肯德基、麦当劳等外国品牌店里,对着顾客大喊宣传民族感情、民族精神之类;某些人跑到当地耗资巨大建设的风情街、动漫城去,甚至骑着摩托车沿街喇叭播放,宣传其理解的民族精神......一旦立法保护这种行为的话,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具体而言,究竟什么是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就像“五讲四美三热爱”一样,每个人都支持提倡和推广,但涉及到如何推广,具体行为如何界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如果将“五讲四美三热爱”纳入拘留罚款这样的执法处罚的话,社会民众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和攻击之中,负责执法的机关,也不免深陷纠纷。
自己穿西装会不会伤害他人的感情?用外国品牌的手机会不会伤害他人的感情?电脑里安装外国的软件会不会?......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引用适用道德标准,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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