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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上百名法院人员烂尾楼集体维权,如今小区建成,他们对公正的理解深了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2019年11月,包括人民网河南频道、大河报等多家媒体都报道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322位职工集体购买了单位组织的团购房,在等待的过程,房子始终不见盖起,地块被其他公司拍走,开发商到最后已是遍寻不见。万般无奈之下,这些平日里为他人主持正义的法官,不得不踏上寻求正义的维权路。”的新闻。

媒体报道的情况是,2012年,金水区人民法院组织职工购买单位团购房,结果7年过去了房子还只有一个地基。以前的开发商已经破产倒闭,就连地块都已经拍卖抵押,无奈之下只能通过媒体维权的方式希望解决。
“当时交款就在法院北楼的2楼,322套房子,都是法院的职工或者家属、亲戚购买,首付款直接转入华之业公司的账户里,322个人,总金额近一亿元。”,“原本是买给儿子的婚房,结果等到孙子都三岁多了,房子还是没影呢。不仅是房子,后来连地都“飞”了。”

收款之后的华之业公司,涉及到十几起法律诉讼,更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一起案件的执行标的只有10万元,华之业公司全部未履行。2019年10月21日,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显示,该地块被河南常绿卓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置业)以底价摘得。这意味着,法院职工集资购买的,不仅房子没了着落,连盖房的地也没有了,转移到另一个公司了。


9月2日,自媒体“地产观察”发布的文章及图片(见下图)显示,经他们实地走访事发地块发现,项目名叫常绿东风宸苑的小区已经于今年8月份建成交付使用。小区建设标准相当高,儿童游乐区、休闲廊亭、景观设计等配套设置完备先进,公共区域从风格到细节很上档次。不知道当初的那些法院维权人员,获得了满意的安置了没有?
为何关注这个话题,概因当年本号也曾关注此事,写过相关的评论文章,支持法院人员维权。记得当时曾有一自媒体大V连续发表了几篇评论文章,关注和支持法官们维权之外,还有,“这个案例,好就好在,它既能让法官们警醒——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法律的真谛、遵从法律的规制,而不是盲目相信某些单位权职的言语;又能让法官们得到一次换位的机会——当高坐审判席时,不时想起自己在工地维权时的那些彻夜难眠与彷徨无依,会更加知道:法槌之下有法魂、判决书里有苍生。”
之后的评论文章中,大V又对事件进行了反思,原文记不清了,大意是,法官维权之余,是否应该反思,作为掌管一方社会纠纷尤其是房产类案件裁判尺度的司法官员,为何会发生开发商公然挪用建房款、发生多宗经济纠纷延期建房却无人治理等法律问题,难道自己就没有责任吗?
没想到,大V的以上言论,遭到了来自许多法律自媒体一改往日推崇大V的观点,直接指名训斥乃至爆粗口,令大V在其后的文章中,大叹心寒。不知道时隔这么多年,还有没有人记得这件事?

近日,有律师在私聊中提到,她手里有个案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交房后720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提交至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可收到的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却载明,“双方未约定取得产权登记书的时间,故原审法院认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一起很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居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监督走了个遍,至今连开发商何时完成办证(备案)义务都不知,却均不约而同认定开发商已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因此未违约。律师感叹,怪不得烂尾楼遍地是,开发商的老虎真的是摸不得啊!

类似的遭遇烟语君也多次写过,在房价一天一个价、买楼需要夜里排队的时期,开发商利用优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住建部全国推广的制式合同文本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是,其交房560天内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手续。

如此明显违法、足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合同约定,居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审理(详见《与山东高院的蔚波法官探讨,究竟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文),均认为国务院规定的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合同约定560天办证,属于当事人自愿约定,合法有效。

对于开发商违法行为如此的纵容,出现开发商普遍存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乃至挪用集资建房款等违法违约行为,还是意外吗?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是高于房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裁判者,可案件之外,法官则也会处于市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一方。当开发商已经被纵容成目无规则和法纪,手握一大把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案例时,还会忌惮购房者的法官身份吗?

就像本号多次说过的,没有别人案件的公正审理,怎么可能对于你的案件公正审理?以此类推,不能从公平正义、社会公益的角度审理案件,当自己处于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时,又如何会被公正的对待?这就是规则的重要性!

一旦规则的公正性被打破,人人都是受害者。就算是他人案件的裁判者,裁判案件之外,终究还是规则的受制约者,也会是规则被打破之后的受害者。如同法官在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面前,不去求助法律途径,而是采用媒体渠道。

这就是法治的意义!道理并不复杂难懂,奈何就是很多人,怀的是侥幸心理和利己主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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