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上百名法院人员烂尾楼集体维权,如今小区建成,他们对公正的理解深了吗?
2019年11月,包括人民网河南频道、大河报等多家媒体都报道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322位职工集体购买了单位组织的团购房,在等待的过程,房子始终不见盖起,地块被其他公司拍走,开发商到最后已是遍寻不见。万般无奈之下,这些平日里为他人主持正义的法官,不得不踏上寻求正义的维权路。”的新闻。
收款之后的华之业公司,涉及到十几起法律诉讼,更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中一起案件的执行标的只有10万元,华之业公司全部未履行。2019年10月21日,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显示,该地块被河南常绿卓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绿置业)以底价摘得。这意味着,法院职工集资购买的,不仅房子没了着落,连盖房的地也没有了,转移到另一个公司了。
一起很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居然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监督走了个遍,至今连开发商何时完成办证(备案)义务都不知,却均不约而同认定开发商已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义务,因此未违约。律师感叹,怪不得烂尾楼遍地是,开发商的老虎真的是摸不得啊!
类似的遭遇烟语君也多次写过,在房价一天一个价、买楼需要夜里排队的时期,开发商利用优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住建部全国推广的制式合同文本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是,其交房560天内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手续。
如此明显违法、足以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合同约定,居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审理(详见《与山东高院的蔚波法官探讨,究竟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文),均认为国务院规定的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合同约定560天办证,属于当事人自愿约定,合法有效。
对于开发商违法行为如此的纵容,出现开发商普遍存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乃至挪用集资建房款等违法违约行为,还是意外吗?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是高于房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裁判者,可案件之外,法官则也会处于市场弱势一方的购房者一方。当开发商已经被纵容成目无规则和法纪,手握一大把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案例时,还会忌惮购房者的法官身份吗?
就像本号多次说过的,没有别人案件的公正审理,怎么可能对于你的案件公正审理?以此类推,不能从公平正义、社会公益的角度审理案件,当自己处于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地位时,又如何会被公正的对待?这就是规则的重要性!
一旦规则的公正性被打破,人人都是受害者。就算是他人案件的裁判者,裁判案件之外,终究还是规则的受制约者,也会是规则被打破之后的受害者。如同法官在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面前,不去求助法律途径,而是采用媒体渠道。
这就是法治的意义!道理并不复杂难懂,奈何就是很多人,怀的是侥幸心理和利己主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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