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孤注一掷》热播,犯罪团伙对于被他们胁迫进行犯罪的工具人百般虐待,其行为令人发指。而被骗财务的人非常悲惨,其中一位被骗了600万的受害人羞愧难当,不能面对家人,跳楼自杀成了植物人。
我们不仅要问,为什么诈骗行为如此猖獗?为什么各国警方不能合力根除缅北等地的诈骗团伙?诚信是一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本原则。要使人们诚信,就要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只有让不诚信行为受到严厉的惩罚,人们才不敢去欺诈。当今中国社会,欺诈行为横行,各种诈骗手法层出不穷,最为猖獗的时电信网络诈骗,骗子打一通电话就可以骗走成千上万甚至百万的款项,其恶行令人愤怒,而受害人一旦被骗追回损失又很艰难。这也是为什么国家会在2017年专门成立反诈中心,集中精干力量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并通过各种途径提醒人们提高防诈意识。减少诈骗不能过分依赖人们的防诈意识提高,一方面骗子的骗术非常高明,不断迭代,聪明人也难免中招,何况还有那么多老人或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另一方面,如果人人都提着十二分的小心,对于一切陌生人和陌生电话报怀疑态度,那么社会的运营成本是高昂的。曾有报道称,当事人接到了真的法院电话或公安电话,以为是诈骗电话不接,给正常的执法带来困难。总体来说,打击诈骗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公检法,特别是公安力量。但在我看来,关于打击诈骗,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被重视,就是立法对于欺诈及诈骗行为的处罚过轻,没有震慑力。先说民事欺诈,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因民事欺诈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违约是一样的,欺诈并不会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48条和149条的规定,因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的权利仅仅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且撤销还有一年的诉讼时效限制。予以撤销的后果是什么?按照民法典157条的规定,行为人取得的财产返还,并赔偿损失。法律上说的的赔偿损失是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属于补偿性的标准,比如说是金钱损失,除了要求返还财产,只能要求支付金钱的利息,仅此而已。欺诈方责任很小,如果受害人诉诸法院,也仅仅是返还财产和支付一些银行利息。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阿联酋公司诉无锡一钢材贸易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显示,卖方无锡某公司交付的货物以次充好且短少超过30%,带有明显的欺诈故意。于是律师去报案,但派出所民警认为当事人有买卖合同,是民事纠纷,不受理,让去法院,于是当事人只能诉讼。但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买方也只能要求退还短少部分价款以及补偿价差,想主张更多的赔偿于法无据。这对于卖方来说很划算,买方不追究,卖方就大赚一笔,如果买方追究,即便买方费尽力气诉请被法院支持,卖方顶多退回应退的,再加上诉讼费,没有什么损失。笔者代理的案子,证据非常充分,卖方肯定要败诉的,于是主动要求和解。考虑到卖方是小公司,没有财产难以执行,最终和解结案,卖方退了部分款项,但相对于诉请的金额打了很大折扣,卖方还是有不少利润。笔者后来听说,无锡似乎有不少小的钢贸公司以类似手法欺骗外国企业,可见是发现了生财之道,相互效仿。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主张欺诈不如主张违约,因为主张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比主张欺诈差,法院也是支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时效为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为4年),比主张撤销权的时效长很多。在民事领域,规定对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即常说的“假一赔三”。但是对欺诈行为进行惩罚的规定适用法范围太小,应当延伸到所有的民事领域,比如可以立法规定,在民商事合同领域,如果构成欺诈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除了返还财产外,法院可以判决酌情欺诈人按照所得财产价值的50%-300%进行赔偿,这样可以有效的震慑欺诈行为。按目前的法律规定,同样的犯罪数额,诈骗罪比盗窃罪的量刑还轻,不能体现两罪的危害大小。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哪个更大?从其后果而言,都是受害人损失了财物。但比较而言,诈骗罪造成的精神创伤更大,因为受害人会有更多的自责和懊悔,会觉得自己太笨太傻,感觉难以启齿,心理创伤更大,而且会加剧受害人对于其他人的不信任。有的人甚至会因为上当受骗而自杀,比如《孤注一掷》中那位受害人。如果失窃,受害人会觉得自己太大意了,自责程度要小很多。所以诈骗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要远甚于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害。但目前的情况是,同样的犯罪金额,诈骗罪的量刑反而更轻。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和第266条诈骗罪,其法定刑设置完全相同: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何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根据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盗窃1000元以上构成犯罪,而诈骗不满3000元不构成犯罪。盗窃30万元以上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诈骗30-50万元只能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轻于盗窃罪,与两罪的危害程度极不相称。需要注意的是,当今社会由于电子支付的普及,人们携带的现金越来越少,盗窃财物越来越不容易,而诈骗更容易得逞,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加大对诈骗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样的犯罪金额,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应重于盗窃罪。不能让诈骗分子感觉,反正后果不严重,骗的钱可以转到国外或者藏起来,自己大不了坐几年牢,等出来可以继续花骗来的钱。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应当修法大大加重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法大大提高诈骗类犯罪的量刑标准,只有法律上加重不诚信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为整治诈骗乱象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文作者:李新立,电邮:David.li@landinglawyer.com简介: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投资贸易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广州、南京、海南、南昌等仲裁委仲裁员。李律师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2023年度中国律师新星。主要执业领域:跨境争议解决、跨境投资、跨境贸易 往期文章:观《毒舌律师》,看绝地处境下,辩护律师的道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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