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管辖权下放给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法》修改程序罕见终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终止了正在进行中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此次修法终止,或是与修法中下放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引发多方质疑有关。
行政诉讼法三修的背景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同时还规定: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该决定明确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五条和第九十条,即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两处调整。
一是在十五条后增加一款,即: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案件,以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在九十条后增加一款,即: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具体如下: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做出这种安排,并非是故意给原告起诉制造阻碍,而是为了尽量削弱地方政府与法院利益纠葛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地方法院的财权长时间掌握在同一级政府手中,人事任命权受到政府干预,导致法院不敢得罪同级政府。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有利于避免老百姓在县法院告不动县政府。
在大量的行政诉讼尤其是由征地拆迁引发的诉讼中,一审法院几乎决定了整个诉讼最终可取得的结果。如果老百姓在一审败诉,则在后续的再审程序中难以翻盘。这更凸显出一审法院制约政府权力极端重要,也说明目前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县政府为被告的制度,在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第二,少部分案件虽然在一审惨败,但之后可以通过再审的方式扳回一局,因为最高院对各省的行政案件具有监督的权力,因为处在国家政治中心,最高院也代表着最高的公正与公平,在很多再审行政案件中,最高院常常做出有利于老百姓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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