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庭未到被判赔偿600万,行政诉讼撤诉后真的不能再起诉吗?
有网友评价此事甚是蹊跷:按照常理,事关“投资约 200 万元”、“该场面积 52.85亩”的鳗鱼场被涉嫌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这么大的案件,法院通知开庭,律师一定会谨慎对待才是,怎么会忘记了而不出庭?怎么会开庭前不通知当事人反复核实案件呢?
还有,行政案件被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屡次裁定不予受理后,律师承认自身工作失职也就罢了,怎么会轻易向当事人出具认可造成损失金额600万元的“承诺书”呢?这样岂不是连争议的机会和余地都没有了,等于律师单方面承认了自己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金额?
以上仅是猜测而已,甚至还有人为律所及可能受害的保险公司喊冤。究竟何以至此?只有涉事者才知道真相,外人仅靠怀疑和猜测,不好妄下断言。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判决书是真的。因为律师的失职,法院会判令律师、律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说理及结果,也是真的。对于法律人的警示作用,也是真的。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里有的,“但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的(2019)粤行申 3483 号行政裁定书来看,再审裁定驳回李四申请再审的理由仍是李四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以伦教街道办为被告就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如(2018)粤 0606 行初 499 号案仅有已过一年起诉期的情形被裁定驳回起诉,经过再审则可能被撤销,但存在撤回起诉的情形,则不可能被撤销。”可见,导致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不是超过了一年的起诉期,而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因为律师的疏忽没有按时开庭,或是律师因为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出庭,导致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了行政案件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全权委托律师处理行政案件,是不是自身并无过错?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再行起诉本案,算不算具有“正当理由”呢?
按照“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及提倡行政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实质性解决的司法工作责任心,再加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突破“一事不再理”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是完全可以受理这个行政诉讼案件的。
奈何,三级法院机械的执行了起诉了再撤诉就不能再起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规定,甚至机械的适用“一年”的起诉期,才导致行政争议司法救济无门。律所、律师跟当事人发生了纠纷,最终律所、律师替行政机关承担了违法拆迁的赔偿责任。
这不符合常理啊!不管是适用法律规定,还是出于司法诉讼是为了实质性的解决纠纷,法院适用法律规定,也不该回避造成的法律责任影响及社会后果啊!说到底,还是司法机关应该站在法律和案件当事人的立场上,还是仅限于多一案不如少一案的立场上。
律师不按时出庭,确实有错,但法院不顾不再受理此案造成的社会后果,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再次受理此案却将案件拒之门外,进而导致了律所、律师与当事人争议拆迁造成的损失,烟语君是不赞成的,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提出的“如我在诉”的工作承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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