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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儿没办成也不给退钱,对方直接去公安告诈骗

烟语法明 2023-12-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刑辩人在路上 Author 刘臣lawyer

接到老赵电话说自己被别人告了,公安要传唤他问话时,我正带着女儿给家里新养的小猫咪打疫苗。诊室的信号不好,小猫咪又哀嚎不停,电波那头老赵的声音呜呜啦啦,时断时续,我只好告诉他,明天来事务所面谈,这会实在没时间说电话。然后把事务所地址短信发给了他。

毕竟每天都会接几个陌生的咨询电话,如果是在工作时间,恰好手头又闲,还能认真解答一下,如果是在私人时间,手上又被其他琐事搅得焦头烂额,那就只能先搁置了。

所以我始终首推邮件作为首选沟通方案,但沟通毕竟是双向的,两个人都习惯发邮件才可以。我改变不了他人,只能依旧每天上演着被电话微信“追杀”的剧本。

大多数电话咨询都会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即便你在电话中作出了详细、耐心的解答。以至于很多老律师干脆总结:不要在电话里解答问题,除非付费或上门。我承认这话有点道理,人们对于免费得到的东西总是不以为然,只会重视付出一定对价交换而来的东西。对价不一定是金钱,也可以是时间,总之要设定一定的门槛,这样反而有助于提高成交率。譬如我设定的最容易跨过的一个门槛是,给我发邮件,对于邮件传递的资料和问题,我会尽我所能给出详尽的答复,并且免费。

所以,我没把老赵的来电当回事。这年头,三条腿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律师遍地是。找谁还不能咨询咨询呢?

直到第二天半晌午,十点多,老赵又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到了我们写字楼下,问我在几楼办公时,我自己都还有些没缓过神儿来。

面前的这个老头,虽然其貌不扬,但腿脚麻利,精神矍铄,双眼炯炯有神,不对着身份证,根本看不出已经七十多岁高龄。

老赵递给我一份融资中介合同,以及一份商业会谈纪要。

我大略翻看了一下,合同的内容是,由老赵出面,以中介身份,给一家企业寻找出资方。融资金额一个亿。老赵能拿到的报酬是:前期30万元于合同订立时给付,后期融资成功后,再加付融资金额的3%。有点像律师行业的风险代理合同,按这份合同走下来,老赵共计能拿到330万元。我心里默算出这个数字后,暗自咋舌,没想到对面这个其貌不扬的老头竟能做起来这么大的买卖。真是人不可貌相。

我继续翻看着合同,从合同文本内容看,老赵做事儿非常小心,明确自己行使的是中介活动,只承担介绍、引荐、撮合相关事宜,对具体融资细节等实质性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为企业找到了资方,他的活就干完了。至于能不能贷出款来,与他无关。

看到这里,我停下来问老赵:“老孙那边告你什么罪?”

老赵毕竟年纪大了,人年纪一大,便会变得非常健谈,任何话都恨不能从盘古开天辟地说开去。我果断打断了他,律师咨询与医生问诊差不多,如果任由患者自我表述而不加以适当控制引导,那就什么病也看不成。

“诈骗。”被我打断后的老赵嘴里蹦出俩字。

果然如此,这份合同哪里都好,好得几乎挑不出毛病。但这反而是最不正常的地方。

一份挑不出毛病的合同,一定是一份毫无吸引力的合同。

老赵凭什么吸引别人甘愿掏出330万元,就真的为了这个一清二白无可挑剔的“中介服务”?

一听说老赵的交易对手,老孙告他诈骗,我心里大概明白了七七八八。

这份合同虽然名为“中介合同”,但双方心知肚明,或者至少,老孙那边认为,这完全不是西方语境下的自由贸易,而是东方语境下的请托办事儿。

按合同来说,只要老赵完成了中介服务,就至少该合法拿到已经到手的前期报酬30万元;但按照请托办事儿的江湖规矩来说,事儿既然没给我办成,你老赵自然得把钱吐出来。你老赵如果不麻利把钱退出来,就别怪我老孙上手段了。

问题就出在,为什么“当初老孙为什么相信老赵能办成事儿”上。

借请托办事儿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例,在实务中屡见不鲜。从某种程度上讲,所谓骗子与被害人,是双向奔赴的关系。如果老赵当时真是按照合同一板一眼跟老孙谈,那老孙八成也不会相信老赵能办成事儿,更不会八字儿还没一撇儿,就给老赵打过去30万块钱。

在请托办事的语境下,被请托人通常会夸大自己在人脉关系、社会资源方面有某种特别的优势,能够帮助请托人获得相当大的超额利益——规则遵守者在通常情况下难以获得的超额利益。也有一些被请托人,不用自己开口,本身就具备说服请托人的资源条件。比如自己就是身价千万的大老板,或者是某某高官家的富二代,再或者某某大学客座教授云云。

我又问老赵:“你仔细回忆一下,有没有跟老孙说过诸如‘我认识某某领导,保证能把款给你批下来’这样的话?如果说过,是以什么方式说的,打电话还是发微信?对方有没有可能手上握有相关证据?”

不管老赵是不是骗子,事实上,直到如今,案件办完了,我也不知道他究竟是不是骗子。但我可以肯定的是,老赵是个绝顶聪明的聪明人。

老赵讳莫如深地一笑,并不直接答话,示意我接着看另一份商业会谈纪要。

这份商业会谈纪要的签订地点在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人和记录人都是一名律师。会谈纪要的内容与合同大差不差,老孙请求老赵为他提供融资中介服务,老赵又再次向老孙重申,只提供中介服务,至于能不能实际贷出款来,要老孙与资方自行解决。

会谈纪要下方留白处,各方还签了字,捺了指印。不愧是专业律师把关制作,每个人还特地签字“看后属实”四字,作为对既要内容的再次追认。

看完这两份材料,我心里大概有了数。

世上没有读心术,无人能够知晓,究竟是老赵骗了老孙,还是老孙诬告了老赵。公检法也好,律师也好,都只能从证据出发,推理得出结论。

这两份证据,就是明显的无罪证据。证明整件事儿不仅不构成诈骗,反而是公安局在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为老孙充当“要账急先锋”。

当天下午,我带着这两份材料,来到公安局,见到了案件承办人朱警官。

朱警官很年轻,看起来还没我年纪大,眉宇间透出一股英气,对律师的态度倒是很友好。

他接过我递过去的材料,来回翻看了几遍,告诉我:“我现在要找的是老赵,不是律师,你律师替代不了他,更改变不了案件事实。”

我忙不迭表态:“我从没想过要改变什么事实,我常年做刑事业务,知道红线在哪里,尝试改变事实,不仅违反执业纪律,而且本身也是犯罪。”

朱警官点了点头:“材料内容我心里有数了,但我现在还不能从你手里收,你让老赵来一趟,让他亲手交给我,另外我还有事儿要找他落实。”

我又问:“那您看,我的代理手续和律所公函,现在要不要给您留一份。”

朱警官说:“现在还不需要。”顿了一顿,又道:“等将来需要提交律师手续了,我们再联系吧。”

我心中暗喜。朱警官以一种隐晦的方式向我透露了案件目前所处的阶段,以及案件下步最可能的走向。此行首要的战略目标达成。

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这样:接到报案人报案后,公安局并不会单凭控告人的报案就正式立案抓人,因为即便不考虑诬告情形,也要考虑报案人可能因欠缺法律知识而报错案。公安局接到刑事控告后,会先受理案件并进入“初查”程序。初查程序并不代表刑事诉讼的正式启动,这也是为什么朱警官不愿意收我的律师手续的原因。刑事案件都还不存在,他收了律师手续,又该往哪里放呢?在“初查”阶段,公安局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过初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正式立为刑事案件;经初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的,压根就不立案了。

也就是说,公安现在并没有听信老孙那边的一面之词,上来就认定老赵是骗子,而只是在进行初查。既然还在初查,老赵这事儿就有的抢救。

从公安局回来后,我又约了老赵见面,给了他两条建议:

一是尽快配合公安传唤,去公安局把事情讲清楚。如果你不去,公安现阶段也没有办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你不去会非常被动。你不去,公安接受到的信息便只是老孙的一面之词,那不用想也肯定没啥好话,你去了,才能消除公安信息差,澄清事实。

二是建议退钱。对于诈骗案来说,根据最高院几份司法文件及司法惯例,哪怕真构成诈骗,只要在立案之前退钱,所退的金额也从实际诈骗金额中予以扣减。这就意味着,只要能在立案前把钱退干净,就意味着不可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老赵不愧是聪明人,很快把钱退了。去公安的时候,不仅提交了融资中介合同,商业会谈纪要,还提交了退款的转账凭证。

案件最终结果非常好。老孙拿到了钱,也主动到公安局,表态不再追究老赵的刑事责任。不过作为律师,我还是要在此普个法,老孙此时的表态已经无关紧要。诈骗罪是国家公诉案件,不是报案人说追究就追究,说不追究就不追究的。只要构成犯罪,哪怕报案人拿到了钱,表态不再追究,刑事程序也要继续往下走。老赵的案子能及时刹住车,一是他当时签的合同和会谈纪要起了大作用,有这两份无罪证据在,案件很难走下去;二是他及时退了钱,也就是说,哪怕公安心里认定了他真是个骗子,案件也没有再走下去的必要了。

只不过,老赵到底是不是骗子,老孙到底是不是诬告,这事儿要永远成为一个不解之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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