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消息,2023年11月16日,五华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某某罚款1000元。在决定书送达朱某某律师后,律师朱某某于当日向五华法院缴纳1000元罚款。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30分,五华法院准备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未见原告席上有任何人到庭,经工作人员查阅系统确认,集约送达中心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担心当事人遇到突发情况,在审判法庭没有座机电话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使用个人手机多次拨打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原告手机号码,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且等候半小时未见当事人到庭后,法官决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当日中午,一名男子通过该手机号码向书记员回电自称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其因参与另案庭审活动故未接听电话,书记员向其释明具体情况后,该男子表示自己不知道开庭时间,后该男子发送短信称其因准备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考试导致未能仔细查阅短信内容故不知晓开庭时间。因卷宗中未见任何委托诉讼材料,无法确认该男子的身份。当日下午,承办法官向其依法送达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书。后该男子多次拨打书记员及承办法官电话,称法院未提醒其查看短信导致其不知晓开庭时间,要求退还该案诉讼费,在承办法官及书记员拒绝其无理诉求并试图释法说理后,该男子仍然表示不理解并称会纠缠到底。2023年9月19日晚至9月29日期间,该男子通过其手机号持续向书记员手机号发送谩骂、恶意侮辱、恐吓威胁的短信近三十条。为查明事实,五华法院通知该男子进行询问,该男子名叫朱某某,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询问过程中,朱某某坚持认为其未仔细查看电子送达短信中的文书是法院的工作失误导致,并对法院不予退还诉讼费的决定作出错误认识,甚至公然说出“如果书记员在我面前我真的想一刀把她捅死”的过激言论。五华法院与朱某某所在执业机构取得联系后,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对朱某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朱某某也对自己的错误言行进行深刻反省,在律所领导陪同下专程到五华法院向办案团队工作人员当面道歉并亲笔书写道歉信。五华法院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律师给予罚款1000元的司法惩戒,并向云南某事务所发送相关司法建议。惩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与法官同为法治建设的执业共同体,都是维护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亲历者。律师的专业素养,不仅体现在法律专业水平上,更体现职业操守上。作为专业律师应当遵守审判活动的规则,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当事人办理好委托事务,对于一言一行,都要展现责任和担当,绝不能以不当言行和手段突破规则的限制,更不能将法院作为自己发泄私人情绪的宣泄口。只有牢固树立崇法尚法的法治精神,恪守法律职业道德,互相理解,彼此尊重、敬畏法律和规则,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才能更好在法律规定内履行职责,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来源:昆明日报、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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