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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另一方不重新鉴定也无相反证据的,可以采信
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初字30号民事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2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中标劳务价为474.4812万元,但对中标的工程范围未查明,中标价中涵盖的内容也未查明,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略)二、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确定,工程量增加205.13万元,运距增加人力费415.63万元,修便道增加14.85万元,三项合计635.61万元费用在业主未确认时不应判决申请人承担。(略)三、原一、二审认定的申请人承担114.22万元窝工费及项目部租赁费用事实认定错误,责任不清。(略)四、本案事实未查清,最终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公。(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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