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贬损文科及律师行业,个人是否有权起诉?看看法律规定及案例
那些没有经过法律专业学习、信之选对高考学科就可以领先别人一步的家长也就罢了,没想到的是,在被张雪峰定性为““所有的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要把自己卖出去”的文科兼律师界,居然也出现了很多赞同其言论的。
不仅是赞同,这些法律业者,至今未见认真分析张雪峰以上言论法律定性的文章,反倒是写出了不少的文章分析起诉张雪峰所在公司的“起诉书”,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嘲讽人家法律水平不足。
难道,所有的律师都是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推销自己的“卖出去”、方式就是“甲方都是对的”,而且没有感到自身的职业形象受到贬损,进而是坦然接受吗?
曾经有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胡某,在其新浪微博中借助热点事件多次发表对河南人的评论,其中有““某某这种女人真是不要脸,跟河南人一样”的内容。之后,胡某删除了相关微博,并称其微博之前被盗。
2016年9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郑州一市民井某起诉胡某及所属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经查明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2017年4月12日案件开庭审理。
该案的 “起诉书”的请求为,胡某立即删除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的辱骂河南人的相关言论,并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名誉的言论;在新浪网等国家以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时任中华全国侓师协会民委侵权法主任夏建三对《河南法制报》记者论及此案认为,胡某的微博言论属于公然侮辱、诽谤,具有违法性,严重伤害了所有河南人,同时对造成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严重伤害和损害;胡某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不仅在地域上歧视河南人,而且在名誉上侮辱、谩骂河南人,使井某及河南人平静的生活被打乱,外出务工、出差人员不同程度的受到歧视;胡某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本案中胡某的行为侵犯了河南人及井某的名誉权,起诉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名誉权纠纷本质上是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现已失效)规定,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人格权的问题上,要围绕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8年5月,四川男子冉某借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空姐事件在“抖音”公开发布视频称:“空姐这件事情传得非常火,这件事证明河南人没有一个好东西......”。鉴于冉某单独抚养其未成年女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训诫,责令其消除影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回到本案,涉及到无非两个问题,一是张雪峰发言中的“舔”、“甲方都是对的”、“爷我给你笑一个吧”,是否构成了《民法典》规定的对文科生的侮辱性、诽谤性的否定性评价?按照一般性的社会常识,这些言辞,是否属于明显的贬义和一概而论的否定?至于某些人说的,很多文科生乃至自己,现实中就是属于“舔”一类的生存状态,可有没有权利由此定性所有的文科生呢?
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作为文科毕业生,从事又是文化行业,是否属于张雪峰贬损的“所有的文科专业”呢?张雪峰以上言论数次登上热搜,这事就此没有结论的话,恐怕今后所有的文科生都会被冠以“舔”的称谓,所有律师都会被冠以“卖”的称谓。
反过来讲,如果原告无权起诉的话,造成的社会现象是不是可以任由网红贬损任何行业、任何地域的人员了?要知道,骂人,是最便捷、最获受众认可的“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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