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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只有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才能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烟语法明 2024-03-31

审判实践中,对于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3年第56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的民事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不享有上述权利。近亲属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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