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能叫停“天价彩礼”?
1月17日,最高法院颁布了2024年第1号司法解释(详见《关系每年巨量案件:法释〔2024〕1号司法解释来了,自2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早在2023年12月份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就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个月正式发布,可见其严谨性、正规性。
司法解释一出,各方媒体纷纷打出了“最高法院打出新规,遏制'天价'彩礼现象”等标题,甚是惹火,颇令有些人大快,可是,真的能够实现这些标题所言吗?
跟各种媒体鼓吹的“可以叫停天价彩礼”不同理解的是,烟语君认为,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跟此前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一直适用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以及惯例性认识,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更多的是将彩礼返还的标准及比例,放权给了办案法官,只是列出了几项需要考量的事项,根本没有提及强制性返还标准,除非法官认定属于“恶意定亲”。
为何会出现法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却在具体的司法规定中,赞同收取彩礼费呢?这里就涉及到对于彩礼的认识定性问题。
彩礼,又称“财礼”或“聘礼”,是男方为了表示敬意、谢意等郑重之意,向女方家庭在结婚前赠送的定亲礼物。在周代,聘礼成为婚礼的重要环节之一,《礼记》有,“男女无媒不交,无帛不相见”。先秦礼仪制度的《仪礼》中有,“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即此后历朝历代所沿袭的“婚姻六礼”,其中的“纳征”又称为“纳币”,即是对交付彩礼程序的描述。
到了当下,彩礼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非婚姻的必经程序,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民间收受彩礼的风俗一直延续至今。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动不动就索要汽车、房子、几十万元的现金等彩礼钱的情况,被一些人诟病“结婚结不起”、“都是彩礼惹的祸”。
烟语君认为,彩礼是否缴纳,缴纳多少,本就是一个互相协商、约定俗称、双方自愿的问题,真的不是官方下个文就能“治理”、出个法律规定就能“叫停”的事情。如果搞什么一刀切、令行禁止,反而会像婚姻法第24条一样,左改右改,都会有人不满。
很难想象,都如今了,真心互相珍惜的双方,还会因为非要对方拿出多少彩礼否则就不结婚;反之,那些非要多少彩礼不嫁而对方确实拿不出的,就算娶回家一心只想着钱,又如何能在不可避免的人生起起落落中一起过好余生?
再有,各人、各家、各地的经济实力、分俗习惯本不同,对于这种历史风俗、约定俗成的彩礼案件,本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除非构成了违法情节,有必要非要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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