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办案中面对权力的干预,究竟应该如何选择?
迁西举报案,在最高检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案件结果彻底反转了,尽管结果来得有点意外和侥幸,但总好过刑事错案一味的在司法渠道内继续审理下去。试想,这个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当地的法院会有魄力力挽狂澜、否定之前的公安检察机关“神速”办案?还是一如既往的“一条龙”“惩处”敢举报市级领导兼职县委书记的马树山?
根据最高检及“河北日报”的公开信息,经过最高检及河北检察院的会同审理,已经定性马树山案件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反而是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目前,对错误羁押、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已依法予以纠正,责任追究等工作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其中明确规定“要严格落实协调案件的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诽谤犯罪案件,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诽谤犯罪案件,办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其中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按照2015年3月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很多人赞同张网红说的,文科生就是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事实再一次证明,如此理解和照做的只是一部分人。有文科生,如报道此事的李记者、顶住巨大压力不撤稿的报社、乃至呼吁公平的网友们,就不是“舔”式一类。最终,大家的共同努力,帮助好人马树山赢得了清白,也让那些秉持着“舔”式作风的一干司法人等送上了“公开通报”。
究竟是屈服于来自权力的个人意志,着眼于自己的眼前个人利益,还是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对自己的未来负责,是留给司法人员永远的一道选择题。还是那句话,如何选择,考验的是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当初做出了选择,事后东窗事发了,也就怨不得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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