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和黄先生为夫妻关系。为规避商品房限购政策,黄先生提议,二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屋。之后,双方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均归黄先生所有,办理了离婚登记和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然而,就在白女士以个人名义买好房子,准备与黄先生复婚时,黄先生却拒绝了。双方多次沟通后,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开始了一段新的恋情。因协商复婚未果,双方最终走向了法院。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即名下的房屋和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则坚称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法院: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原告“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原告白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白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自愿办理离婚登记,对相关法律后果系明知。因此,法院对白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分割了双方财产。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夫妻双方领取了离婚证,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假离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假离婚”期间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假离婚”期间,另一半在法律意义上无需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即使存在与其他异性的不正当交往,也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内的重大过错;三是“假离婚”期间如果发生继承、子女抚养变动等事实,一方也无法再以配偶身份主张权益;四是如果为了“假离婚”随意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可能导致个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在此提示:结婚证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见证,也彰显了法律对双方身份、财产权利义务的保护,因此“假离婚”不可取,切莫为了钻法律的空子导致“人财两失”。 往期文章:每天上传7万多份,裁判文书网能回到曾经“辉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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