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阴某某在担任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某办案团队书记员期间,利用协助办理执行案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10起民事执行案件及其本人作为被执行人的3起民事执行案件时,违反规定让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进入担保程序,未经合议庭合议擅自确定担保财产的起拍价、流拍降价幅度及拍卖款分配比例等,其中4起执行案件无处置担保财产的执行裁定书、6起执行案件其私自制作执行裁定书且未明确所处置担保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担保范围。
阴某某滥用执行职权,在司法拍卖中违反规定超执行标的范围拍卖担保财产,违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变相帮助他人销售商品,其中,网上挂拍商品8453件,15199人报名参加网上拍卖,11251人实际出价58442次,实际销售商品2761件,销售金额共计765.14万元,涉及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228.37885万元,并造成担保人通过网上销售商品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54.28万元。
被告人阴某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15年至2022年任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23年8月20日被尉氏县执行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5日转逮捕。现押尉氏县。阴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6日以(2023)豫02刑辖12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刑诉(2023)Z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阴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倩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阴某某在祥符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担任执行局法官张某办案团队书记员,被告人阴某某在协助办理执行案件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经办雨农塑胶申请执行薛某某案、丁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案、丁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案、陈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案、王某某申请执行童某某案、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案、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案、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案、徐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案、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何某某案等10起民事执行案件和其本人作为被执行人的3起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违反执行担保规定让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进入担保程序,未经合议庭合议擅自确定起拍价、流拍降价幅度和拍卖款分配比例,其中4起执行案件无处置担保财产的执行裁定书、6起执行案件系私自制作执行裁定书且未明确所处置担保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担保范围;在司法拍卖中违反规定超执行标的范围拍卖担保财产,违法为他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销售商品提供帮助,申请执行标的228.37885万元,实际网上拍卖商品8453件,15199人报名参加网上拍卖,11251人实际出价58442次,实际销售商品2761件,销售金额765.14万元。被告人阴某某滥用执行职权,违反规定免除被执行人债务228.37885万元,其中免除自己债务35.93万元,销售人偷逃国家税款154.28万元,逃避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市场法律监管,情节恶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执行卷宗文书等书证,证人魏某、张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阴某某在协助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滥用执行职权和司法拍卖职权,违法利用司法拍卖平台为他人销售商品,销售金额巨大,违法免除他人巨额债务和自己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严重逃避市场法律监管,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阴某某本人涉案款应认定为25万元,而非起诉书中的35.93万元;应该考虑到某某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团队经验不足的实际情况以及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满意度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阴某某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阴某某在担任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某办案团队书记员期间,利用协助办理执行案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经办雨农塑胶申请执行薛某某案、丁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案、丁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案、陈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案、王某某申请执行童某某案、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案、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案、徐某某申请执行雷某某案、周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何某某案等10起民事执行案件及其本人作为被执行人的3起民事执行案件时,违反规定让第三人提供的财产进入担保程序,未经合议庭合议擅自确定担保财产的起拍价、流拍降价幅度及拍卖款分配比例等,其中4起执行案件无处置担保财产的执行裁定书、6起执行案件其私自制作执行裁定书且未明确所处置担保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担保范围。阴某某滥用执行职权,在司法拍卖中违反规定超执行标的范围拍卖担保财产,违法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变相帮助他人销售商品,其中,网上挂拍商品8453件,15199人报名参加网上拍卖,11251人实际出价58442次,实际销售商品2761件,销售金额共计765.14万元,涉及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共计228.37885万元,并造成担保人通过网上销售商品偷逃国家税款共计154.28万元,逃避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市场法律监管,情节恶劣。2023年8月20日,被告人阴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办案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记员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化名册、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国共产党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2020年-2021年祥符区法院执行案件分案程序的情况说明、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情况的说明、祥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某某珠宝类司法拍卖案件数据汇总》,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魏某、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某等人的政务处分的决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关于涉某某类案件调查核实情况的报告,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分案登记信息,执行卷宗,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魏某、张某、李某1、李某2、夏某、刘某1、刘某2等41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尉氏县税务局出具的稽核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阴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协助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反执行相关规定,滥用执行职权和司法拍卖职权,利用司法拍卖平台变相为他人销售商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平正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阴某某系自动投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阴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阴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阴某某的刑期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往期文章:当律师,应该到大律所,还是到小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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