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凸显基层组织的法治能力欠缺
让这个报道更为惹火的是,视频显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委会一名副主任阻拦种植户春耕时称:“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
此外,建华镇还有镇干部阻止农民耕地,强制要求扣车。该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纪云浩不仅直接在阻拦春耕现场指挥扣车,还在群众出现纠纷找其解决问题时称,“别找我,我不懂法!”
县里的介入,阻碍耕种的纠纷貌似暂时得到了处理,但通报对于纠纷的产生原因,压根就没有找到,也没有提及。不免令人担忧,那些没有新闻报道的此类纠纷,是不是还在按照报道中的方式在处理?
农户承包之后,自己投资花费巨大的拉土平地、打井接电、种植改良土地作物、填充肥料提高品质等等,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昔日的不毛之地变成了水浇田”,也便有了“通报”里提到的,“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于是,也便有了镇村两级人员认为的,既然土地是村里的,现在已经从“饲草地”变成了“水浇地”,就需要增补承包费了。
农户认为,这土地品质改良是他们投入的结果,现在投资还没收回,承包合同也没改变,怎么说变就变?村里认为,现在土地的品质变化了,村里作为土地的所有者,有权提高租金,不交的话,他们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阻止承包户继续耕种。镇里支持村里的决定(也许就是镇里安排村里这么做的),理由是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理所应当,村里有权对拒不支付新增租金的土地收回。
更不要说,镇里领导站在春耕现场,对手握承包合同的村民,“理直气壮”的报出自己的职务、名字后宣布,“地已经不属于你们(承包户)了”,承包户耕种土地的行为,属于“哄抢集体资产”.....令人震惊的是,公安部门也是执行了镇领导的这样说法。俨然不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问题是,法律赋予行政调解解决职责的村委会、镇政府领导,压根不明白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是根本不想着去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而是一味的想要利用手中的行政权逼承包户就范。更不要说《土地承包法》第65条规定的公职人员法律责任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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