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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案感触:最杀人诛心的犯罪“道具”是返利

烟语法明
2024-09-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德利 Author 烟开刘德利

笔者办理一起养生锅传销案:
上线发展下线,上线将推荐码发给下线,下线扫码进入“养生锅店铺商城”,然后输入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住址,以及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或者银行账号,注册称为会员。
上线将下线拉入一个钉钉群,每天晚上七点,有人在群里卖锅,其他人抢锅,抢锅以后,第二天早晨在群里出售。锅的价格在1900元——9000元之间。
每个店长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宣传国家扶持虚拟经济,拉动实体经济的政策,并说这些都是完全可发的。店长在群内发红包,会员获利后要发截图,通过这种方式引诱其他人加入抢养生锅的业务。
利益分配方式:会员抢锅卖锅成功后,要将差价的2.5%以上架费的名义交给店铺负责人,也就是店长,店长收集会员们的上架费以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逐级交给上一级的店长(出局店长),出局店长以上层级收到下级店长转来的上架费以后,在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虚拟货币,将0.8%交给“养生锅店铺商城”平台。差价的1.5%归会员所有。为了吸引更多的会员参与,在“养生锅店铺商城”购买养生锅,会以会员上交的上架费金额的两倍获得积分,当积分打到8800元的时候,兑换一个养生锅实务。
会员的营业额达到10万元就可以升级为店长,并在网站有自己的微店。店长的营业额达到150万元就出局。
据调查,会员购买的锅不实物交割,会员头一天晚上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第二天以2200元的价格卖出,从谁手里购买锅,就通过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支付给谁,收钱也是同样的道理。
有的会员积分到了,平台就邮寄一个锅给会员。为了保证宣传的效果,店长会向会员展示实物锅,介绍这个锅的各种好处。但是有一点肯定的,所有的会员都不是为了得到这个锅,而是将购买的锅出售,赚取差价。
每个人都不想将这个锅“砸”在自己手里,都想快速出手。会员以1900元价格买锅,然后2500元卖锅,然后购买人又以3000元卖锅,以此类推,一直炒到9000元。
这个游戏如果要玩下去,必须有足够的“进入者”。比如,我购买的价格是9000元,必须新的玩家购买,如果没有新的玩家进入,我就不可能以9500元的价格卖出去,如果卖不出去,这个时候就崩盘了。这个锅“烂”到谁的手里,谁就遭受最大的损失。
这个游戏当中,谁赚钱了?
一是平台,平台以1900元的价格卖锅,这1900元是纯利润。更何况,平台还收取上架费。养生锅的实际价格是290元,但是不交割。
二是早期买锅者,第一个以1900元买锅,然后以5000元出售,这个人肯定是赚的。
谁赔钱了?
最后入场者,也就是接盘侠。他们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锅,但是没有卖出去。9000元就是他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从功能和作用来说,“锅”就是“道具”。在网站上,锅就是一张图片,让参与者看的,你购买或者出售,都是那张图片。现实中,你见到的锅,是上线给你介绍这个锅多好多好的道具,是他们因有你购买上述“图片”的工具。
积分到了8800分,他们会送你一个锅,这个锅实际上是价值390的普通锅,他们让你认为这个锅是功能强大的牛逼锅,因此,从本质上,这个锅还是“道具”,引诱你入局的工具。就好像一杯普通的水,有人告诉你,这是一杯“神水”,能够包治百病,这杯水就是“道具”。
因此,在办理案件中,侦查人员要采用“实质终于形式”的思维方法,将这个“养生锅”一类的东西称之为“道具”,也就是“犯罪工具”,而不能认为有真实的交易。

笔者还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
某甲成立一个类似淘宝的购物平台,平台上出售的是各种手串。玩家注册会员,在平台购买,然后在平台出售。
玩家购买的时候,必须向平台充值,购买资金沉淀到平台。玩家出售的时候,购买者要也要平台充值,然后资金沉淀在平台。
本案中,手串,就称为“道具”。平台上只有手串的照片,照片上有标价。
平台也可能有一些手串,但是这些实际的手串其目的也是让人认为“有真实交易”,这些手串实际上没有交易功能。手串只是平台“我有真实交易”这种自我感动似的自欺欺人而已。因为平台有资金归集功能,因此,涉嫌非法集资。
笔者还处理一起类似上述手串的非法集资案:
只是平台上卖的艺术品。而这些艺术品不是宋代范宽的作品,也是近现代张大千的作品,而是平台自己的创作的所谓“艺术品”。交易方式也进步了,竟然有类似上海证券交易说的“融资融券”制度。
买家如果没有钱购买字画,平台可以借给你资金。同理,卖家如果想卖出字画,平台可以卖给你字画。在本案中,字画就称为犯罪的“道具”。
笔者还处理一起诈骗案。
青岛一家公司在网上成立一个平台,其他的公司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出售自己的“茶”,购买了茶也不交割,而是直接在网上出售。于是,其他的公司就找老头老太在温泉景区开会,忽悠他们购买。
这些“查”都是“道具”。
最杀人诛心的“道具”是返利。
无论传销、还是非法集资,都有返利。参与人将本金交给平台,平台从资金池里拿出一些钱作为返利给客户。
客户一看有利可图,如实加大“剂量”,原先投一万,现在投十万,原先投十万,现在投一百万。最后在投100万的时候,平台卷铺盖卷走人了。
这些返利,就是犯罪的“道具”。而这些道具,竟然是从参与人身上搜刮来的。这就好像钓鱼,鱼钩上的肉,竟然是从鱼身上割下来的。
你说这是多么杀人诛心?
在诈骗领域,这种方式被称之为“杀猪盘”,被评价为诈骗。其他那些有返利的行为,怎么就评价为非法集资和传销了呢?
笔者现在建议,所有采取上述返利的方法的行为都评价为“诈骗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办理非法集资和传销案件,返利部分是要从本金中扣除的,扣除后的金额对嫌疑人有利。
既然返利是犯罪的“道具”,那么,返利部分不应该扣除,应该按照投入的全额计算嫌疑人的犯罪数额。
这就好像钓鱼,鱼被钓了,吃了的鱼饵,鱼饵还算鱼的收益么?
返利一般看做是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不对!返利是“道具”,其让参与人有更大的损失,应该将所有的传销和非法集资都认定诈骗,这样才能打击这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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