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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被坑的法官:不听领导的是不成熟,听的出事了毁自己一生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很多人以为法官权力很大,可以动辄对于上亿标的民商事纠纷定分止争,对判人刑罚乃至死刑的刑事案件“本院认为”,却不知道法官从事的司法工作,从来都是审判权与法律责任并存的。
处置不当、裁判失衡乃至违规违法的话,一旦追究起来,法官是要承担审判纪律乃至违法犯罪责任的。因为裁判案件背后的利益巨大,可能仅是一个判项的疏漏,很容易就触犯了刑罚。
有人将法官的工作,称之为刀尖上的舞者。也有法官越审理案件胆子越小,临到退休了发出感触,审理每一起案件都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有时想不到,或是发现不了,给自己未来的人生埋下地雷。事实上也是如此,对于法官的追责,都是时隔多年之后的秋后算账,更增加了风险的隐蔽性、无法挽救性。

法官的风险很多,有来自案件当事人情绪的,有来自案件法律适用的,有来自司法能力不足的,尤其是,还有来自领导挖坑的。作为体制内的一员,法官的审案一生,始终需要处理的关系是权与法的关系,始终逃不开究竟领导的办案意见是处于公心还是处于私心、应该如何处理的纠结之中。

近些年公开的若干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中,很多都是法官办案受到了同事或是领导的请托或是授意之后,自己才会拉下水的。最新的案例《两法官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首要分子降格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判徇私枉法罪》,便是如此。

在这起两名法官被判徇私枉法罪的案例中,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接受刘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时任被告人崔某在审理赵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将赵某系该案的要分子降格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并错误认定赵某具有认罪悔罪、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致使赵某被重罪轻判。事后,被告人张某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被告人崔某收受张某给予的购物卡1张(价值1万元)。

在这行贿→受贿→操控刑事审判结果的过程中,除了案件枉法裁判的表象之外,无论是行贿金额,还是运作操作流程,具有明显的法官办案中服从领导安排、领导不忘特意给下属挖坑的痕迹。

从法院查明事实看,一个“指使”,说明了两个被告人之间的上下级关系。都涉及了刑事责任的枉法裁判,行贿人根本没有联系法官,而是直接重金收买了办案法官的领导。可能是法官坚持底线根本不待见行贿人,也可能是行贿人压根看不起法官,却充分体现了领导干预对于法官办案的影响力。

从受贿的时间看,法官在办案中,根本不知道可以收受好处的事情,根本没有接触过实际的行贿人,仅是在办案中听从了领导的授意而已,只是在案件办完之后,从领导那里领到了1万元的购物卡。可见,法官枉法裁判,根本不是冲着行贿好处去的,也不是冲着实际行贿人去的,完全是听从领导的“授意”而已。

从受贿金额上看,领导收了40万,才给了办案法官1万元的购物卡,可见领导也是充分知道自己在法官办案中的决定作用的。领导为什么要拿出这点儿毛毛雨给办案法官呢?妄自揣摩一下,是不是要拉法官下水、跟自己今后一伙儿、不必担心被下属举报呢?

如果没有领导给予的这1万元,法官会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吗?没有这1万元的受贿情节,承办法官还可以找些听从领导研究意见、办案疏忽大意、事实证据认定有误等存在过失性的说辞,从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必须的“明知故犯”或“故意”上为自己辩护,可有了这1万元,怎么解释也没人听了啊!

从法院的责任认定看,承办法官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其是受到领导的授意才枉法裁判,属于从犯,恳请量刑时酌定予以考虑。可是法院则认为,“作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独立负责,不能认定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因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受贿了四十万的领导才判刑三年)。

1万元,就让一个法官,从神圣的审判台上跌落成了昔日自己的审判对象——犯罪分子,肯定很多人会觉得不值。作为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将首要分子降格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而且错误认定认罪悔罪、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法律错误及法律责任,为何还要在没有受贿“好处”的情况下,仅是领导的一个“授意”,就枉法裁判了呢?也许,只有经历过体制内生活的,才会知道领导的印象、看法,有多么的重要。

如果法官没有按照领导的“授意”如此办案,会给自己造成什么后果?领导收了四十万元,却没有“摆平”自己的手下、没给行贿人办成事儿,而让自己陷入到了被举报的危险境地,今后会如何处置不听话的手下呢?会不会轻则踢走下属,重则今后势不两立、处处打压呢?

有人曾经分析和教导年轻人,在体制内或类体制内,职场最大的危害表现就是得罪了领导,尤其是直接领导。因为,单位里的一把手可以三五年换一个,可那些中层领导或是单位副职的分管领导,却是大多会伴随自己几十年的职场。

不管换了哪个一把手来,也不会直接越级考察具体手下,对于手下的印象就是听从分管领导的评价。其中,最致命的评价就是,不服从领导,思想不成熟。如此的评论,经由分管领导传播开来的话,基本可以终结手下一生的职场生涯,除非可以跨级直接向一把手表现,否则基本就是晋升无望了。

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明白了为何法官在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的情况下,仅凭领导的“授意”,就判下了如此离谱如此背离法律职业操守的枉法裁判案件。在法律圈,有句经验之谈就是,律师,最大的危险来自自己的案件当事人;法官,最大的危险来自自己的领导。领导想要坑法官,让法官背锅,是分分钟的事情。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官都是如此不讲原则、不计后果的惧上媚上。曾经有法官网友跟烟语君讲过,自己就曾经将卷宗甩给领导称,按照你的意见找别人办吧,这个案子我办不了!其实,守住底线,看破名利,平平淡淡、安心睡觉的过完一生几十年,不是也挺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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