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四年前的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醉驾无罪判决书在网上流传,判决中法官大篇幅的说理内容,被网友称为“最让人感动的判决文书”。有网友评论,其中论述精彩、学养深厚,可谓金句频出,让人心为之一暖、为之一振。审理此案的法官叫万选才。公开资料显示,万选才现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审理上述案件时,他担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5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万选才,他因在外培训,婉拒采访。不过,对于网传该案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后提出抗诉的情况,万选才2022年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的《对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简单定罪》一文中进行披露:当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对于为何要做无罪判决,万选才撰文写道,在法律效果方面,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解决的就是那些简单从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但综合全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的出罪问题,本案的裁判依据就在于此。他还写道: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多一些宽容。案情回顾:50多岁佛山务工者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控危险驾驶罪该案2020年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是湖南人何某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佛山务工,案发时已经50多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5月28日,何某民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同时,他的血液中被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查获经过;何某民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6月28日,何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处以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开庭审理,何某民对指控无异议。但何某民称,自己二十来岁已在老家学会驾驶摩托车,因老家是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领驾驶证的习惯,于是自己也没考;因汽车驾驶证被吊销,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一审判决无罪:“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2020年12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相关规定,判决何某民无罪。对于是否有罪,法院审理认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几个因素。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判决中,还前瞻性地“纠正”醉驾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以案释法阐述司法的谦抑性。一审判决书这样写道: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判定,被告人未达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未达需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
判决书还指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前述判决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判决书还说,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对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基于此,判决书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万选才在上述撰文中披露,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但在是否应认定被告人有罪问题上,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对于这份判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高度赞赏。他将判决转发到自己朋友圈,称“这是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判决。”陈永生看来,这是一份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优秀判决,具有非常好的示范效果。他介绍,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在规定了危害国家主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外,有一“但书”部分,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法官机械地按照刑法分则的标准来定罪,而没有考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规定,忽略了出罪功能。从上述个案来说,陈永生认为,单纯从法律上看,法官可以作出有罪判决,但没有顾及常情、常理,“这样的一份饱含温度的无罪更加难能可贵,体现出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充分的人文关怀。”对于这份判决,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也非常关注,他表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一个公正且有温度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充满益处。“我觉得这个判决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不仅对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对广大的执法人员也起了很好的示范。这种判决多了,有利于维护整个国家的良好形象,加强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陈永生说。 往期文章:醉驾无罪判决获得广泛点赞说明,“醉驾一律入刑”不符合法律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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