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进法院不准带钱包后续:有种解释是,明知道不合规,但是没有办法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有始有终!前天发文《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提到,通过了12368投诉获得了三天内给出答复的承诺,今天下午,有法院人员拨打了笔者的电话,给出了解释。
总体而言的意思就是,法院不准带钱包,他们也知道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规定,但是也是为了完成上级检查和简化安检流程、防止被追责的无奈之举;至于法警的言语不当,毕竟他们不是专业人士,以目前的法院财力安排也只能如此了,以后他们会加强培训......
这样的答复,也没超过之前的预料,钱包不准带进法院,本就不是法警的决定,他们不过是奉命行事罢了。至于最高法院的规定,哪有本单位领导的命令重要?至于法警口中所称的“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或是其认为笔者根本不懂,或是他们根本不懂,以为只要能有依据的镇住对方就行,反正让不让进法院他们说算、领导的命令说算。

法院人员解释的为啥不准带钱包进去的原因:
一是,检查钱包之类的箱包等随身物品,风险极大,稍有不慎有漏检出夹带的刀片之类的,法警乃至法院都要担责任。此前还有部门专门暗访过,看他们能够检测出夹带的危险物品。
二是,法院法警及安检设备有限,每天上班进法院开庭等的人员很多,一一检查箱包等随身物品的话,就会造成较长的等待时间,有可能错过了开庭的时间,造成开庭迟到。
三是,法警们按照规定一一安检进门人员随身物品的话,很容易引发个人隐私、物品损坏等纠纷,容易因为安检给法警及法院惹上麻烦。
基于以上的考量,法院也就干脆规定,包括钱包在内的凡是有夹层的箱包等物品,一律不准带进法院,需要寄存在安检处的箱子里。
这样的解释,不知道大家能理解和接受不?留言区里,根据网友们的留言得知,在各地的法院安检那里,有不准带水的(即使喝两口也不行),有不准带药的(嗓子疼、感冒了也不行),有不准带钥匙串的(上边有指甲刀),还有不准带手机的,不准带笔记本电脑的......如此不顾最高法院的规定,理由大概也都是以上这几条原因吧!
现在的公职单位着实不容易,出了问题就要追责。按照法律规定、上级公示的流程做起来,繁琐而且难免有纰漏风险,而且容易惹出纠纷,不如干脆“一刀切”的一禁了之来得一了百了,反正登门的都是来求着自己履职的,没有几个敢提出异议。
于是乎,也就出来了如上的比登机安检还要严格的“部门规定”。至于上级规定、当事人的权益乃至给当事人造成的办事不便、诉讼感受,跟自己的安保责任、任职风险比起来,都是次要的。
久而久之,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反而成了必须被无视的。到了那些非法律专业、不钻研本职工作法律依据的“法警”那里,也就压根不学习、不知道了。说不定,真的就有法警以为,部门领导的决定,高于最高法院的规定,可以“斩钉截铁”的据此警告当事人。

犹如昨天文章中写的司法现状一样,笔者也知道,如此的做法和现象,本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个案件,也根本不是某个法院如此,也不是法院中只有安检工作才如此,甚至根本不是公职单位中唯独法院所独有,而是已经成了很多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任务而采取的普遍性做法。靠发个文章就改变什么,根本就不现实。

因此,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的,他们明明知道,如此的不准携带钱包进法院不符合最高法院的规定,但是他们今后还是会禁止携带,笔者也只能作罢了。经过如此的折腾,起码让他们知道了,他们这么做,不是没有人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只是很多人不明说罢了。

由此引申开来的是,如果上级有了考核要求,或是自身具有了职业风险,公职单位就会有了向下一阶层转移风险和责任的可能。比如说,上级考核结案率、万人成诉比、上诉再审案件比,各个法院也就有了出台各种措施在立案环节上不立案、少立案、拖延立案的动力和可能,也就出现了律师、案件当事人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在很多人口中就成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这究竟是考核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在执行环节出了问题呢?执行环节严格依法办事而不采取措施的,考核成绩就会落后,出现了问题就要追责,别人采取不依法办事措施的,反而考核成绩遥遥领先。如此一来,是不是依法办事的会越来越少了?

所谓的采取措施,不过是牺牲依法办事的工作规则,将本应依法办事的工作量尽量减少或是干脆拒之门外。如此,自己的工作任务是完成了,可损害的利益有二:一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业规则乃至风清气正的行业风气、工作氛围;二是基于对法律规定、法律法规信赖而求助公职部门的办事群众,感受到的是怎么不依法办事、不依法履职了。

具体到法律行业,也就出现了法院说自己的工作压力大,法官们也说自己的工作压力大,律师们也说自己的工作压力大,最后上述所有人的压力,都转嫁到了以上人员都不敢得罪、有了纠纷不得不求助司法途径、法律人员的案件当事人身上。

烟语君语:虽然天天发布法律文章、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很多前来咨询的网友,烟语君的话都是,轻易不要进行诉讼,轻易不要上诉或是申诉、申请检察院抗诉。法律规定需要正确理解,司法案例需要精准把握,但也要知道,那些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是否能适用到你的案件上,是个未知数。因为有人会说,“他们也没办法”。

  往期文章:真实司法现状:不能证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不立案、立案七个月还没分给执行员


  往期文章:法院对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看不下去了:辩护律师控诉被告人违反职业道德


  往期文章:“110来又能咋地,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凸显基层组织的法治能力欠缺


  往期文章:“提灯定损”事件结果出炉再次说明,求助者必先自助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烟语法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