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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上诉率成了法官、法院的考核指标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我国首部全景展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最新成果、最高法院指导拍摄、社会反响良好的法治题材剧《底线》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电视剧的第三集,根据真实司法案件改编的女主播猝死案宣判,法官方远推翻了以往的司法案例,判决直播公司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直播公司的代理律师徐天当场表达了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并且以威胁的口吻对法官方远表示将提起上诉。方远立马回答:这是你们的权利。这一问一答之间,体现了一审法官的自信和坦荡。

如此的剧情,是否是现实中真实司法状况的体现呢?经常有当事人拿到一审判决之后,用威胁的口吻对法官说要上诉;网络上,也有不少帖子的提问是,一审法官害怕当事人上诉吗?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期是具有不同的答案的。曾经在很长的时间里,法官、一审二审法官是不惧怕当事人上诉的,因为当事人上诉不上诉,跟法官、一二审法院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事情正在发生变化,当上诉率成为了可以影响一审法官、一审二审法院的业绩考核指标时,你猜法官会惧怕当事人上诉不?

最近,有自媒体发布了这样的一段对话:

法官:某某案件你能不能别上诉了,我们对“上诉率”有考核呀!我:你能不能把判决帮我改过来,要不然我在当事人那边交不了差呀!(互相沉默)法官:好吧,你上诉吧……我:那,对不起了呀。
如此对话的律师,不知道内心是否拂过一丝的忌惮和隐忧,如此的不给法官面子,以后会不会被穿小鞋?烟语君知道的有些律师,代理完一审,效果不理想的话,就主动不代理二审案件了。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就有上诉的权利,目的是在司法程序内通过增加案件的独立审级,尽可能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可是,当上诉率跟法官、法院的绩效考核业绩挂钩以后,就不能排除出现以上的对话,甚至有法院采取措施控制上诉率。
曾经有基层法院随案发放《上诉风险提示书》,其中有“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等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说到底,就是法院要控制上诉率。

上诉率对于法官、法院有多重要?看看公开报道,目前正在实施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指标体系》中,虽然为了为避免“内卷”对其中20项指标设定参考区间,达到指标参考区间即为合格。但是,上诉率、二审开庭率、审限内结案率等多项数据,还是在作为反映司法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指标进行排名评比。

其中的上诉率,成为了评价案件审判质量指标的重要数据之一,并且成为最重要考核指标“案件比”(堪称“王炸KPI”指标)中最重要的影响数据。只要案件不上诉,在法院考核统计中就代表着,“当事人认可案件的处理结果”。

例如,有省法院在宣传中提到,2023年全省法院上诉率8.99%,同比下降2.39个百分点,居全国第7位;有基层法院宣传,截至2024年3月31日,法院的上诉率为9.97%,排名全省法院第二;有法院宣传,2023年将服判息诉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从三个方面压降上诉案件,全年上诉51件,下降了49%......可见,案件的上诉率,并非只要达到合理指标范围合格即可,而是需要在市、省、全国排名考核的业绩指标。

制定考核上诉率的初衷,法院追求低上诉率对当事人是有利的,目的是让一审法院重视司法审判质量,实质性的化解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避免审判法官只管结案的让一个纠纷形成没完没了的衍生案件等等。

可是,就像有法学教授说过的,司法考核指标清晰的话,能降低管理成本,激发司法积极性,提高效率,但是,如果考核激励不当、指标要求过高的话,就会最终会代价到案件当事人身上,让他们成为牺牲品,严重损害他们的法定权益。

 要防止过度考核加剧司法行政化。例如,按照公开的考核统计宣传,法院系统分别在统计考核排名全国内各省级法院范围内、省内各中级法院范围内、地级市内各基层法院内的司法数据,不就形成了省高院、市中院、基层法院在考核指标上的利益一体化?如此这般的话,高院、中院基于自身考核利益的需要,还会有积极性通过二审、再审程序纠正一审错误、监督一审提高审判质量吗?

要防止强化细化考核背离司法规律。案件上诉与否的决定权,虽然跟案件的审判质量有一定的关系,当归根结底的决定权在当事人。以当事人有决定权的事项,来考核办案法官、法院,是不是文不对题?可指标任务必须完成,考核排名必须靠前,会不会让法官、法院不得不采取其他的手段?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真实经历过的才知道,现在的司法各个环节,虽然在审判系统里都是如期结案,但各个环节增加的流程及流转的过程已经越来越慢。(详见具体到截图证明的《一个案子的一生:2021年6月网上立案,至今没有执行(执行立案七个月了,还没立上)》一文)
有的立案人员干催直接答复当事人,在审的案件还没审完,你们只能排队等着立案,具体等待时间不一定;为了提高调解率提高案件比,诉讼立案之前有了调解程序、上诉之后还有调解程序、案件执行立案之前还有调解程序,一个程序就是几个月......司法审判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围绕着考核指标转,用网友的话是,一个法院一部诉讼法了。
说到底就是,只要将案件挡在审判系统之外,就可以不影响考核指标。如此的现实结果,是否是制定这么多考核指标体系时考虑到的呢?真的希望看到《底线》里一审法官在回答败诉当事人威胁上诉时的那份坦荡和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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