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贿法官30万元被处停业六个月,处罚之低究竟有多低?
近日,网上流传一份西安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21年,刘某律师在代理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案件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30万元。
一直以来,律师行贿法官问题,成了法律行业的顽疾痼瘴,虽然人人喊打、文件上宣传上都是予以严惩,却一直落不到实处,见不了实效。尽管有关司法行贿受贿的司法裁判在裁判文书网上已经不予公开了,一些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也不予公开处罚律师触犯的刑事罪名的,可意外加偶尔曝光的个案,还是屡屡震惊了世人。
如此的行政处罚一经曝光,迅速引来了网友的围观,最大的质疑就是处罚为何如此之轻。一些所谓的“专家”及“律师”却在引用了一大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后对记者讲,“'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不移送检察机关参考刑法中减罪情节”。
看了这些“专家”及“律师”的解释不免令人疑问,国家规定了刑法、行政处罚法律的目的,是为违法犯罪者开脱的吗?大家张口就来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他们是只字不提,说的都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此处罚究竟有多低。
行贿30万不予刑事责任追究,处罚有多低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上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能拿出30万元行贿法官的案件,会是什么案件,究竟给对方当事人会造成多大的损失,难道不需要调查清楚、法院认定吗?怎么在侦查阶段就给认定“行贿金额较小”而不再追究了呢?
行贿30万停业六个月,司法行政处罚有多低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被纪检部门找到查处而移送的律师行贿,能认定为以上这些“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吗?
按照以上规定,只要是律师向法官行贿的,最低的行政处罚就是停业六个月,除非认定是情节严重,但又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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