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对于法官重要不重要?看看这些枉法裁判案例就知道了
二审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对枉法裁判罪要求的“徇私”情形有这样一段论述:虽然被告人(原二审法官)庭审中不承认接受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某位法院人的请托,但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对案件有关的法院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不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实记录、予以拒绝,反而向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法院的某位领导表示该案由其承办同意关照,并多次就案件处理与某位法院人商讨,且评议前告知合议庭成员该案与法院相关人员有关,可以认定被告人接受了法院相关人员的请托,存在徇私的情形。
二审法院在认定原一审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要求的“徇私”情形时的论述是:虽然被告人(原一审法官)否认接受他人请托,但对李某1、吴某、王某某过问案件情况不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实记录、予以拒绝,反而多次与李某1联系,甚至允许李某1对卷宗材料拍照,评议过程中主导形成有利于请托方的评议意见,可以认定张某某接受李某1、吴某、王某某的请托,存在徇私的情形。
对于以上情形,原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声泪俱下的给自己辩护到, 我是一名从事二十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官,今天被追诉的这个案子,我至今认为,如果换成张某某、李某某,按照民法及民诉法,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如此追责,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席。
以上的辩护,最终也没有改变二审终审判决的结果。接受法院人员的办案打招呼、没有按照三个规定对案件过问进行登记报告、私下接触跟案件一方有利害关系的法院人员、大学同学,都成了枉法裁判罪中认定“徇私”情形的定案证据。
在最高检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就足以达到立案标准。“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就是其中的一项立案、追责理由。
当然,有人会说,那么多违法法定程序的,有几个不违反的,有几个被追究责任的?要知道,追不追责,并不是以现在的标准来衡量的,刑事案件案发,哪个不是事后,甚至是时隔几年、十几年之后才秋后算账的?一旦被追责的话,又有哪个不是人生悲剧、后悔莫及的?
7月5日,主题为“能动履职 实质解纷 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五讲举行。最高法院院长张军在会上提出,要把错案的追责追偿落到实处,对审判执行中的错误不能止于国家赔偿,更要把追责追偿落实到位。开展追责追偿,不是与错误审判执行的法院过不去,不是与错误裁判的法官、执行人员过不去,是把国家赔偿法落到实处的法治要求,是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审判要求。(今天第三条文章推送)
没有程序的公正,怎么会有实体的公正?有多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没有将利害关系人请托、非法证据排除、审判人员回避制度等程序性规定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的?一直以来,只见冤假错案平反,少有办案人员被追责的,最高法院明确提出的错案追责追偿,还有法官会认为程序性问题不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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