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唐某拿着一张359万元的借条到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某公司,经法院调解,成都某公司偿还唐某本金及利息,后唐某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法院对成都某公司强制执行后,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举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决撤销该院作出的原审民事调解书,并决定对唐某罚款10万元。同时,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公安机关现已就唐某涉嫌虚假诉讼事宜立案。2018年11月,唐某拿着一张359万元的借条来到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某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调解,唐某与成都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成都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前偿还唐某借款本金359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0万元和案件受理费2万余元。成都某公司并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唐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未果。“我举报,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案。”就在法院对成都某公司强制执行后,该公司其他债权人举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经调查,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与唐某商议,由唐某通过诉讼方式将成都某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唐某名下。双方伪造了成都某公司向唐某借款359万元的借条、催款函、回复函等虚假证据后,唐某持上述虚假证据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旨在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去申请执行成都某公司财产。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唐某与成都某公司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关系,其捏造事实与成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涪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唐某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10万元。公安机关现已就唐某涉嫌虚假诉讼事宜立案。唐某表示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愿意接受该处罚,积极交纳罚款,如实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据介绍,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通常表现有伪造证据、虚假作证、妨害作证、虚假陈述、冒名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该行为如果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将构成虚假诉讼罪。(转自: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8月8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发文,近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嘎鲁图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某运输公司当庭称事故车辆已于2020年出售案外人张某、杜某,并提交了书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申请追加了买受人张某、杜某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二次庭审,该运输公司未到庭,被追加的当事人张某、杜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并出示证据。经审查,该车辆确系该运输公司出卖给张某、杜某,但实际车主张某、杜某经营数月后,因经营状况不理想,无法偿还分期贷款,故双方又订立了协议书,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并由运输公司将车辆收回,案涉事故发生在车辆收回之后。了解到该事实后,承办人立即中途休庭并与该运输公司代理人取得联系,就张某、杜某出示的证据真实性进行核实,以及车辆实际管理运营情况及驾驶人与公司是否雇佣关系再次进行核实,该代理人对张某、杜某代理人所出示证据及陈述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根据该事实,本院依法作出决定书,对该运输公司罚款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虚假诉讼败坏社会风气,将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法律领域,并且适用于民法之私法领域,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嘎鲁图法庭 杨慧,转自:乌审旗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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