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6日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6月,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达到2021年以来同期最低;占刑事案件的比例从2022年同期的31.9%下降至15.6%。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介绍,2023年底,在中央政法委组织领导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专门意见,统一全国醉驾执法司法标准,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罪决定起诉14.3万人,同比下降12.2%;决定不起诉2.8万人。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能,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近2万人。检察机关还严把证据关,强化危险驾驶罪证据合法性审查,针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900余件;细化证据标准,针对危险驾驶罪开展自行补充侦查7200余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870余人。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的情况,部分地区创新推动刑事简案快结“一站式”诉讼治理中心建设,提升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办理的近半数危险驾驶案件在7日内办结。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还积极推动深化协同治理,与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上半年,检察机关对依法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但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检察意见9300余人,占不起诉人数的33.9%。部分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醉驾治理防控体系,完善公益服务机制,探索柔性惩戒模式,将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作为适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考量因素。(记者刘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居当年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第三位、占当年法院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居当年刑事犯罪的第二位、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12.61%,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超过盗窃罪,居刑事犯罪之首、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4.6%。
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比盗窃罪高出1.71倍。
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等数十部法律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更为严重的影响是,“醉驾”者不仅自己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入伍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而且作为亲属或是长辈,在这些人员参加公职考试或是从事某些公职单位时,会因开不出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让身边人通不过政审。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这也就是承担刑事责任,会影响三代的由来。
一直以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第一的罪名,每年近30万人因醉驾而入罪并承担犯罪附带后果的现象情况,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建议,提升醉驾入罪的门槛,执法部门不要在宣传和执行“醉驾一律入刑”的执法理念;有人建议,降低刑事责任的就业影响,不能罪及三代;可有些人则认为,违法犯罪者还是如此之多,是因为处罚不够严格,还要加大惩处力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从社会治理看,对醉酒驾车行为大规模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反而会导致社会对立面越多、治理代价越大。因此他建议在维持该罪、保持对严重犯罪情节的高压态势的基础上,提高定罪门槛,用“不能安全驾驶”代替“醉酒”作为定罪条件,并降低刑罚之外的附带后果,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危险驾驶罪。 往期文章:当律师以充当“第二公诉人”为荣,离遭受社会非议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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