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载,“如我在诉”是最高法院首席在2023年7月13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着重强调、各级法院时下正在践行的一种法律意识,意“指在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以法官为核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思考当事人的心理感受,努力理解当事人朴素法感与诉求,做到真诚、耐心”,“核心力量在于‘将心比心’”,“……核心品质是‘真诚、善意’与‘专业、依法’”,实践路径为“将己摆入民众处境”、“感知民众朴素法感”、“努力查清案件事实”、“在法律框架内裁决”、“说理论证情法交融”。
从上述信息看,“如我在诉”既契合司法背景,因应形势发展,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法治要求,又强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决方案,因而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拉近司法与公众的距离和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作用。尤其是它所蕴含的法官在审判中应当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真诚善意的意旨,更是对司法属性和要求的创新性诠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基于上述认知,笔者对“如我在诉”由衷点赞,期盼取得更大实效。不过,点赞、期盼之余,内心却莫名生发些许担忧,以为应当警惕“如我在诉”在浑然不觉中异化为“如我方在诉”,践行“如我在诉”似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前述报载信息表明:一方面,“如我在诉”的“我”系指当事人,“如我在诉”亦即“如当事人在诉”。当事人包括诉讼双方——原被告两造,因而“如我在诉”即非“如我方在诉”而是“如当事人双方在诉”,法官在审判中应当感同身受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的处境、心理感受,努力理解当事人双方而非一方的朴素法感与诉求。另一方面,“如我在诉”需以“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为基石,做到“专业、依法”,“在法律框架内裁决”。因此,“法官‘如我在诉’的情怀和境界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释放”,以符合事实、法律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的前提和底线,不得违事、违法、违理地徇情、偏私站位于一方当事人。其次,法学理论认为: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者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三是法官不得抱有支持或者反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见;四是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听信一面之词,且不得与一方进行“单方面接触”。据此,法官在审判中必须秉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和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据事实、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既不能成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偏听、偏信、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被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感情用事或“法外施恩”。进言之,法官中立与“如当事人双方在诉”并不抵牾,但必排斥“如当事人一方在诉”。因此,“如我在诉”不是也不应是“如我方在诉”。在理念上,法官大抵都会将“如我在诉”解读为“如当事人双方在诉”。不过,实务并不尽然。审判中,有的法官亦时有“如我方在诉”。具体情形,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被一方当事人的惨痛际遇和艰难处境所感染,产生同情、怜悯心理并进而在程序和实体上对其予以额外照顾、特殊优惠;二是被当事一方的博学多才、能言善辩所折服,产生喜欢、亲近情感并由此对其陈辞、意见深信不疑、全盘照纳;三是与当事一方在观念、认知、立场上相同或相近,产生共鸣共情并由此自动站位于该方一边;四是在先行获悉有关信息并形成初步意见或遭受来自内外部各方压力的情形下,先入为主地或迫于无奈地站边当事一方,有意或无意地成为当事一方的代言人、诠释者;五是为了取得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办案效果,不讲是非过错地“和稀泥”,强压胜诉一方作出妥协退让,迁就情绪失常、手段偏激、屡放狠话或若败诉将会遭受重大损失、处境变得危艰的一方当事人。践行“如我在诉”可能被异化为“如我方在诉”的原因,除未站稳中立立场外,还在于理性被情感裹挟甚至替代。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与之相应,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法官自当始终保持理性,在根据逻辑、经验法则进行演绎推理、缜密分析的同时,冷静看待当事双方及其实施的诉讼行为,做到主持庭审时喜怒哀乐不形于色、倾向态度不为人察,判断证据、事实时客观理智、不受个人情感好恶的影响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志的左右,作出处理决定时据事依法、不得“感情用事”和“法外容情”。但是,“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作为人之一员,法官在裁断时亦可能受其情感的影响而致其理性缺位。而且,法官群体中,虽然大多属于“对问题的兴趣超过对人的兴趣”的认知型决定者,但也不乏“对人的兴趣超过对问题的兴趣”的情感型决定者。后一类人中,有的可能因对人的兴趣而忘却或忽视问题所在;有的可能因其对当事一方喜好或者厌恶而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站位,并可能由此忽略、淡化证据或者漠视、歪曲事实;有的甚至可能因情感偏向而在作出决定时对案件疑问进行有利于当事一方的解释;等等。此外,法官的价值观念、立场、认知、兴趣、爱好、习惯等也可能使其站位于所认同、喜好的当事一方,并由此进入“如我方在诉”的场景,感同身受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判断和处理。审判中,法官践行“如我在诉”倘若异化为“如我方在诉”,即有可能仅置身于一方当事人的处境,思考一方当事人的心理感受,理解一方当事人的朴素情感与诉求,并从感情倾向所致的站位立场出发作出有利于所站位方当事人的裁断。如此一来,偏听、偏信、偏袒一方当事人,并由此置对方当事人的处境、心理感受、朴素情感与诉求于不顾,进而导致错断错判、司法不公和伤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在所难免。就此而言,“如我在诉”异化为“如我方在诉”确有弊端,需要予以警惕和防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审判中立的理念长期以来为法官群体认同和坚持,实务中法官“如我方在诉”的情形属于个别且不常见,“如我在诉”的倡导者和践行者都强调、主张“如我在诉”的情怀和境界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释放,但是由于“如我在诉”向“如我方在诉”异化毕竟具有一定可能,且不能排除某些当事人以践行“如我在诉”为由要求法官站位己方支持己方诉求,以及极个别人可能以“如我在诉”之名行“如我方在诉”之实,“如我方在诉”可能导致错断错判、司法不公、司法信誉受损的弊端等,仍应对异化予以足够警惕并加以防范。此外,“如我在诉”向“如我方在诉”的异化及其弊端往往为人所不察,由此导致警惕和防范的盲区和困难,亦是应当注意的问题。从审判实践看,问题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如我在诉”与“如我方在诉”的重合关系容易让人将二者混淆,以致实际是“如我方在诉”却自以为或被当作是“如我在诉”。二是对败诉的当事人尤其是际遇惨痛、处境危艰的败诉当事人的同情、怜悯容易让人淡漠胜诉方的权益,以致时有不分是非的“和稀泥”、胜者不能理直气壮和无奈妥协退让的情形发生。三是法官如谁在诉的内心活动不为外人所知,站位态度大多有所掩饰、诉讼行为大抵不违规则、裁断理由亦无明显漏洞,如此自然令人难以察觉、质疑、抗争和诟病。法官中立作为审判程序的基础、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以及司法获得公众信赖的理据,对于防范“如我在诉”异化为“如我方在诉”具有直接的作用。审判中,只要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系“如当事人双方在诉”的理念,始终站稳居中裁判的中立立场,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运用中立的思维、语言、方式实施行为和进行裁断,就能做到不偏不倚、司法公正。实务中,坚持中立、理性需要特别注意几点:其一,败诉方不一定就是弱者,基于对败诉方惨痛际遇和艰难前景的同情、怜悯而予以的关照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且应考量案涉事件之因果和过错。其二,胜诉方获得胜诉是证据、事实、法律使然而非他人施舍,故应充分保障其全部合法权益得到兑现而不得违背法律和胜诉方的真实意愿予以打折。其三,“天平倒向弱者”即便可谓法官应当秉持的理念,其意旨也在于形成和维护当事双方在诉讼程序上的“平等对抗”,而绝非允许天平偏听、偏信、偏袒当事弱者一方,“倒向”何方均应符合法律、因果和事理。理性是人们在思维、决策和行动过程中,基于事实、逻辑、原则和规则而非情感、偏见或冲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理性思维是法官思维的一种重要方式,体现着法官职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审判中,法官秉持理性思维和保持理性行事,就能依照证据规则、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和法律规定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客观、独立、冷静、理智地“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只求程序中的真”,不受外部客观环境和个人情感好恶的影响,在须依法处断时做到“法不容情”。如是,显然有助于法官始终在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第三方的地位,以超然和公允的态度平等地对待当事双方,避免理性被自己个人好恶情感所裹挟或替代以致偏听、偏信、偏袒一方当事人,真正做到依据、依事、依法裁判,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述疑虑和浅见,但愿纯属笔者“杞人忧天”和痴人梦呓!本文作者:尔 玉,转自:法苑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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