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暖心的检察机关!我已经收到录取通知书啦!目前在一家餐厅打暑假工,赚点大学所需的生活费!”近日,一起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当事人小玉(化名)在收到南通一所本科院校寄来的录取通知书后,忍不住给连云港市灌云县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信息,分享她即将迈入大学校园的那份喜悦。
2024年3月25日凌晨5时许,高三女学生小玉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学校,为了节约到校时间,小玉沿灌云县某路段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因当日天色较暗且雨天路滑,在对前方路况观察不到位的情况下,小玉将同向步行的潘某某撞倒,致潘某某受伤就医2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玉因逆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因未在人行道内行走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4月25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小玉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事故发生后小玉积极施救并与家人主动赔偿,取得被害方亲属谅解,且小玉正奋力备战高考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对小玉作不起诉处理。2024年4月26日,灌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小玉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公开听证会,邀请妇联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家事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和案件听证主要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与答辩,围绕听证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妇联专家结合自身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阐释了对高考考生教育、感化、挽救的重要意义,并对小玉开展心理疏导,引导其缓解和释放负面情绪。“小玉虽满十八岁,但社会阅历较浅,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不利于重返社会。小玉有明显的悔过表现和正向改变,且被害人家属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建议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小玉交通肇事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尽快办结作出不起诉决定,让其放下心理包袱轻松备考。”来自灌云县妇联的听证员孙芹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3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检察院快速办结该案的同时推进诉源治理,加大对上早课走读生的保护力度,预防涉及高中生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为小玉开通快速办结通道,听证当天主动加班,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2天。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小玉得以顺利走进高考考场,并最终圆梦大学。在后续实地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多起事故发生路段均较为偏僻,冬季部分路段清晨5时路灯就已关闭,存在安全隐患。调查核实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住建、交警、教育、城管等职能部门,就加强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召开圆桌会议,共同协商解决,并就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备齐环卫安全作业装备、科学设置路灯照明时间等方面达成共识。目前,相关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来源: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网友评价:这是法律与人文的平衡!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的意图,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尽管在违反交通法规等方面可能存在故意的心态,但是就犯罪所引发的严重危害后果而言行为人是过失的。在许多场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基本上只是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而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在事故发生后是否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等因素,进行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根据行为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大小,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轻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上,网络上,一直流行着只要见到被害者死亡就一律要求严厉惩处肇事者的想法和认识,甚至引用“杀人者偿命”古语而不管不问肇事者的动机和情节。一些执法司法机关也流行着处理的越重越能显出自己办案公正的现象,生怕从轻处理被人怀疑存在不当交易关系。于是,重刑主义,在近些年越来越严重,最高检最高法一直倡导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却收效甚微。有法律人评议,女生骑车撞死人后获谅解未被起诉案件,在法律程序上是合法合规的,在处理结果上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人文关怀,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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