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某律师事务所陈某律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王某律师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江门市司法局及江门市律师协会关于司法建议书的回复。此前,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律师未经当事人同意转代理导致原审判决程序上存在错误,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调查,律师陈某私自与案件当事人陈某超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禁止私自接受委托的规定;其后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王某律师,忽略审查《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上“陈某超”签名的真实性,并据此开展代理工作,但经鉴定该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当事人本人所签,存在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行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维护良好法治环境,蓬江区人民法院向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监管,切实履职尽责。江门市司法局核查后给予转委托人律师陈某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江门市律师协会表示高度重视,核查后给予受托人律师王某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蓬江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律师行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于违规执业的律师给予处罚。广大律师应以案为鉴、以案明纪,做到心中有戒,行有所止,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共同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以上转自南方+客户端)第六节 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2021年9月1日,投诉人与某律所的A律师协商后,签订了《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明确约定A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A律师同日要求投诉人签署了数张空白的委托书(担任辩护人适用)《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合同签订后投诉人向律所了支付律师费,律所开具了等额发票。案件办理过程中,A律师未会见犯罪嫌疑人XXX,而是由该律所指派B律师完成对犯罪嫌疑人XXX的会见。后投诉人就此与律所发生争议,以A律师代理不尽职、不尽责为由投诉至律师协会,请求对某律所和A律师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后,依法依规予以立案审查,向被投诉律所、A律师发出立案通知,告知其权利义务,被投诉律所和A律师进行了申辩,并提交了案件卷宗。经审查,投诉人与律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由A律师办理该刑事案件的委托事项,未约定办案过程中可以变更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办案过程中A律师从未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律所、A律师均无证据证明B律师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XXX经过委托人同意。根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的规定,被投诉律所、A律师的行为构成代理不尽责,应当予以处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本案属于一起典型案例,即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允许私自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律师办理导致委托人投诉。委托人在与律师咨询、磋商后往往是因为相信自己所信任的律师是专业的,是能够为其解决法律问题的,是信的过的律师,所以才会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作为被委托的律师,在承办具体委托事务时应当亲力亲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然而,本案中,合同中约定A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罪的的辩护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事项会见交由B律师办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辜负了委托人的期待。另外刑事案件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必备程序之一,是辩护人充分了解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是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前提之一,是辩护人的重要义务。综上所述,A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属于律师代理不尽责的行为,应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往期文章:从遇害女法官的评论文章及留言区看,对司法的认识差距有多大
往期文章:司法过程不是神秘莫测,法律规定不是法律人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往期文章:法院要创建各自品牌?不爱折腾的法院,才是内外最需要的法院
往期文章:小区停车遭遇墙砖脱落砸坏车,修车费用“谁买单”?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